国际在线报道(记者 吴倩):最高人民法院7月31日对外发布《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细化证券集体诉讼制度有关程序规则,强化民事赔偿作用,以有效惩治资本市场证券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该司法解释即日起施行。
今年3月,新修订的《证券法》实施,在原有普通代表人诉讼基础上,增设了一种”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特别代表人诉讼,即由投资者保护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进行诉讼,无需经过冗长的代表人确定程序。最高法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全面规范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最高法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表示,该司法解释回应了代表人诉讼中的实践难题,降低维权成本,便利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其提供担保。”
为提高审判效率,克服集体诉讼周期长、成本高等固有的程序缺点,该司法解释明确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均采用特别授权的模式,代表人可以代表原告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提起或放弃上诉等。
刘贵祥指出,司法解释注重妥善保护投资者的诉讼权利和程序利益,包括表决权、知情权、异议权等。刘贵祥说,”代表人推选实行一人一票,充分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代表人对于决定撤诉、达成调解协议、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的,应当及时通知全体原告。投资者认为代表人不适格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代表人资格。对代表人撤诉、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等决定以及调解协议草案,投资者有权提出异议。”
为保障被代表投资者的合法诉权,督促代表人忠实勤勉履职,司法解释明确代表人的资格,规定投资者可以在特定条件下申请法院撤销代表人资格,并赋予投资者对诉讼代表人实施重大诉讼事项的监督权。
最高法民事审判庭林文学庭长表示,”司法解释在鼓励投资者通过证券集体诉讼方式集体主张权利的同时,也充分考虑到由于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诉求与风险偏好差异较大,风险承担与诉讼能力各不相同,应当允许部分投资者自行诉讼维权。对于特别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还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被代表的投资者持续了解案件审理的进展情况,回应投资者的诉求。”
此外,该司法解释还进一步明确司法权对诉讼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能。
益。焦津洪说,”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已经达到1.67亿,其中95%以上为中小投资者。由投资者保护机构参与的证券集体诉讼,通过代表人机制、专业力量的支持以及诉讼费用减免等制度,能够大幅度降低受损害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和诉讼风险,有利于解决受害者众多分散情况下的起诉难、维权贵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