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所谓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然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关联交易的范围有哪些?根据税法规定,关联交易主要包括:
1、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有形资产包括商品、产品、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
2、金融资产的转让。金融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项、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资产等。
3、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商标权、品牌、客户名单、销售渠道、特许经营权、政府许可、著作权等。
4、资金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借贷资金(含集团资金池)、担保费、各类应计息预付款和延期收付款等。
5、劳务交易。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营销策划、代理、设计、咨询、行政管理、技术服务、合约研发、维修、法律服务、财务管理、审计、招聘、培训、集中采购等。
公司通过关联交易进行的市场交易合作活动可以降低交易成本,便利双方的协商合作从而提高办事效率而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但是,关联交易在给予公司发展的好处时,更可能带来的是负面影响。直接通过关联关系达成的合作,虽然可能会提高工作效率,但是如果交易次数过于频繁,对关联交易产生依赖,会影响公司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不利于公司独立开展经营活动,更不利于公司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竞争力与活力的培养,不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如果有关联关系的公司人员借关联交易转移公司财产、私相授受等不当行为,也会对公司利益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并且,关联交易行为给公司带来的利弊同样会间接地作用在公司股东的身上。而中小股东由于在公司中处于不利地位,更有可能受知情权局限作用而不能得知关联关系,乃至于了解关联交易对公司发展的影响。
我国法律对关联交易描述相对简单,明确规范较少,公司法中对于关联交易的规定不够明确,仍偏向于理论而没有更多的从实务方面进行考虑,这必然会造成法律制度对于关联交易的规制力度不足,比如关联交易的惩罚机制、关联交易的公示制度、强制性措施等,实践中关联交易行为的诉讼难操作,虽然公司法为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而确立了股东诉讼,但是,相关诉讼很难从由关联关系的相关人员控制下的公司中轻易地获取相关的证据。另一方面,法律对关联交易的强制性规范、惩罚性措施等方面均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也不利于发挥法律制度的效力,更不利于诉讼的顺利进行。
对于完善关联交易法律规制的建议。一是立法加强和完善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保证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切实维护股东利益;二是在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的同时,加强相关机构的监督作用,明确其职权,为规制关联交易提供有效的防治措施;三是法律应对实务方面有更加明确的规定。对于关联交易的强制性规定、惩罚措施、关联方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应该有具体的规定,从而真正发挥法律制度的效力,进而切实的保障中小股东利益。
在第一时间采取包括删除等措施予以解决。众号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