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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造假,不管是发行上市过程中的还是上市后的造假,往往都离不开银行、供应商和客户等主体的配合,以实现系统性“完美”造假。那么股民因财务造假发起索赔的,可以起诉银行、供应商和客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有证据证明发行人的供应商、客户,以及为发行人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等明知发行人实施财务造假活动,仍然为其提供相关交易合同、发票、存款证明等予以配合,或者故意隐瞒重要事实致使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陈述,原告投资者起诉请求判令其与发行人等责任主体赔偿由此导致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该条规定俗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的“帮凶条款”。

这就提示了跟上市公司关系密切的供应商、客户以及金融机构,要严格守法,不要配合造假,也提示投资者,如果发现该等配合造假的嫌疑线索,可依法将相关主体作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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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维权小课堂|因财务造假发起索赔的,股民可以起诉银行、供应商和客户要求一起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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