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股东与公司之间是相互独立的法律主体,股东如果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了公司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形成公司意志,并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但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当事人关于其作为公司股东,是公司补偿利益的最终承受者,与针对公司的补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属于适格原告的主张不能成立。
☑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55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唐朝晖。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金星北路517号。
法定代表人周凡,区长。
委托代理人宋先,岳麓区司法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393号湘麓金座西栋2楼。
法定代表人李磊,主任。
行政机关负责人黄浩,副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坪塘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坪塘大道狮峰山村。
法定代表人吉文斌,主任。
行政机关负责人欧卫中,副主任。
被申请人的共同
再审申请人唐朝晖因诉被申请人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岳麓区政府)、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岳麓区征收办)、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坪塘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坪塘街道办)房屋行政补偿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行终141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案件现已审查终结。
唐朝晖申请再审称:1.唐朝晖作为公司股东,已经穷尽内部救济途径,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2.唐朝晖作为长沙蜂巢颜料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蜂巢公司)股东,是蜂巢公司补偿利益的最终承受者,与针对蜂巢公司的补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属于适格原告。请求再审本案,撤销一、二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股东与公司之间是相互独立的法律主体,股东如果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了公司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形成公司意志,并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但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本案中,岳麓区政府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2015〕岳征决字第006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蜂巢公司的涉案土地位于征收范围内。蜂巢公司于2016年2月6日召开股东大会,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与岳麓区征收办签署征收补偿协议以及其他相关协议。2017年1月24日,蜂巢公司与岳麓区征收办、坪塘街道办签订了《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以下简称《补偿协议》),就房屋征收补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唐朝晖若认为《补偿协议》损害股东利益,应通过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形成公司意志,并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其个人不具备原告资格。一、二审裁定驳回唐朝晖的起诉,并无不当。唐朝晖的再审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唐朝晖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唐朝晖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寇秉辉
审判员 杨志华
审判员 熊俊勇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梁 滨
书记员 陈 钿
来源:鲁法行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