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索赔条件:凡于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者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时,如因上市公司做出的虚假陈述行为遭受投资损失,则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向上市公司主张民事侵权赔偿。
———[案件进展]———
股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一审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投资者胜诉。
法院认定2022年行政处罚所涉东方海洋公司未履行其对对外担保及重大诉讼、仲裁的信息披露义务等违法行为,系其实施的与2019年行政处罚所涉违法行为相互独立的虚假陈述行为,且案涉虚假陈述行为具有重大性。在投资者损失测算及系统风险的扣除等问题上,法院则采纳了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的损失核定结果。法院最终依法认定原告诉讼请求成立,判令东方海洋公司需赔偿原告投资损失。
司法解释,凡于而亏损的投资者,均可参与诉讼挽回损失。
(执业许可号:31110000MD023535XE)提醒符合条件的投资者积极主动参与索赔,以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投资者最终索赔条件及获赔金额将以法院认定为准,广大投资者在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用。
截至目前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股民可以起诉索赔的上市公司包括:东方网络、宁波东力、中信国安、索菱股份、昊华能源、冠福股份、飞乐音响、每日互动、摩登大道、粤传媒、同洲电子、格力地产、供销大集、罗普特、星星科技、赛为智能、美尚生态、新研股份、步森股份等上百家上市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