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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股权是股东权利的简称,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和地位而对公司享有的一系列权利。股权实质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包含了表决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知情权、优先认购权、提案权等诸多内容。股东可以通过行使其权利来实现自身权益,但股东权利不能滥用,行使权利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

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股东为谋取个人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有效防止大股东权利滥用,维护好公司利益和小股东利益,有助于健全市场主体制度,促进公司健康稳定的发展。

一、常见情形

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通常有多种表现形式,较为常见的情形有:

(一)不正当取得表决权

不正当取得表决权的行为多数存在于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中。股份有限公司开放性及股权分散性的特点,为想通过取得公司控制权谋取个人私利的资本家们提供了便利,常见的手段有用高价恶意收购股权,通过操纵市场大量购买低价股票,在了解到少数股东在财务上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购买新股时发行新股挤兑少数股东等。

(二)不正当行使表决权

股东表决权的行使主要体现在作出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正当行使表决权主要体现在控股股东利用占优势的表决权作出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决议,损害公司利益,如不当的营业让与决议;不当清算协议的承认决议;不合法的增加公司资本的决议;随意修改公司章程等。

(三)恶意侵占公司资产

控股股东往往掌控着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和经营资金的使用,控股股东利用其控制地位侵占、挪用、减损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是大量存在的。例如:在无交易背景的情况下,利用控制关系实施关联交易,将A公司的财产转移至B公司;在未经股东会表决同意的情况下,借用关联方的名义向公司借款,侵占公司财产;抽逃出资等。

(四)谋取公司商业机会

控股股东利用控制权、以及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便利从事关联交易或自我交易,夺取公司交易机会的情形亦非常常见。如:违反竞业禁止条款,通过自我交易为自己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将公司的技术、产品转移给关联方,侵犯公司著作权、专利权,夺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通过不正当行使知情权等途径非法获取公司商业秘密来夺取商业机会;利用其它不正当竞争手段为关联方谋取属于公司的交易机会。

(五)侵犯公司商业秘密

公司股东可能通过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公司的商业秘密或者违反保密义务、公司规定,披露、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该行为亦会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不仅仅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商业秘密作为一种知识产权的客体,股东侵犯公司商业秘密还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六)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或怠于行使权利

非控股股东通过兼任高级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的职位,其不当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害也是不可忽视的。兼任法定代表人或董事的股东怠于行使权利,不申报年检,长期不召开股东会或不按照股东会召开的要求召集会议等行为,亦会给公司造成损失。

二、以案说法——一起股东代表诉讼

当出现股东通过利用股东权利担任董事、高管等职务,进而控制公司,损害公司利益时,其他股东可通过股东代表诉讼方式进行救济。下面以(2019)苏05民终2835号案件进行说明。

案情简介

A公司系狄某和朱某2003年出资设立,狄某持股70%,并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朱某持股30%,担任公司监事。

在A公司经营过程中,与案外人郑某设立B公司,注册资本为4000万元,其中A公司出资3600万元,郑某出资400万元。

B公司设立一段时间后,狄某将A公司所持B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自己,且未支付对价。朱某认为狄某侵害A公司权利,故代表A公司提起诉讼。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狄某持有A公司70%股权,且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其将A公司所持B公司90%股权全部转让给自己,且未支付合理对价,其应当举证证明上述股权转让行为的合理性。但本案中,狄某未提供相应的股东会决议,或得到另一股东朱某的同意,故认定狄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股东权利,且已实际造成A公司的损失,故判决狄某赔偿A公司损失820万元。

结语

公司是有独立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股东虽然是公司的成员,但与公司是不同的法律主体。当出现股东侵害公司利益情形时,其他股东应当积极通过法律手段遏制股东权利的滥用,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会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作者:王雨歆 苏聪聪

编辑:文宣部

个人简介

法学及金融学双学士,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及丰富的实习经验,灵活运用法律与金融知识处理各类商事案件。致力于协助办理各类民事案件,并较多参与企业破产重组、不良资产处置、股权转让纠纷等疑难商事案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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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办理。

曾成功办理过数十起最高院、省高院和中院审理的二审、再审改判案件和多起大标的案件(最大标的近4亿元),目前已有六起经典案例入选法律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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