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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信息披露及投资者保护是上市公司不同于非公众公司的特殊的合规责任和义务,从近年来上市公司违规情况来看,信息披露、内幕交易、公司运作治理、股票交易、关联交易、垄断、质量安全、反舞弊、反商业贿赂、反腐败等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的违规问题多发,合规风险处于高位。随着注册制的全面推行,对证券市场强监管、零容忍、严处罚、重打击已成为监管趋势,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承担了企业合规治理的首要责任,应尽快帮助上市公司完善内部监督机制,构建上市公司合规体系,以满足市场监管的要求和企业内在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强监管 信息披露 投资者保护

上市公司合规治理符合内部发展和外部监管的双重需求

(一)

合规治理是上市公司实现自律治理的核心

随着注册制的全面推行,企业上市流程大为精简,证券监管机构工作重点由事前审批转向事中和事后监管,信息公开及合规监管成为证券市场的重要议题。证券审核制度的改革提高了上市公司自律规范的标准,形成上市公司应自律、交易所承担自律监管职责、证监会代表国家、代表市场行使行政监管权力的监管结构。

与非公众公司相比,上市公司承载着更多的利益相关者,除了中小投资者,还有员工、客户、供应商、社区、银行、其他债权人等,根据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上市公司良好的治理实践表现为,根据自身特点,建立有效的内部与外部监督制衡机制,保证股东的合法权利和公平对待,尊重利益相关者的基本权益,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上市公司自律的核心是平衡公司与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权益。不难看出,这些与合规管理中关注利益相关者的要求完全吻合。将这一合规理念植入公司治理全流程中,可以从根本上建立上市公司的自律意识,塑造上市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

(二)

上市公司面临严峻的合规监管形势

信息披露违法是上市公司历来被罚的重点原因,虚假陈述是上市公司合规建设的重灾区。新证券法颁布后,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从最高处罚60万元提高到1000万元,大幅度提高了信息披露违法成本。2022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及追究机制等各项主要内容,将更加有利于追究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2021年7月6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这是国家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方位加强和改进证券监管执法工作的行动纲领。针对证券犯罪主体专业、犯罪数据网格化、犯罪方法创新、犯罪金额大等特点,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配合,加强全方位立体式追责,加大违法成本,强化执法震慑,真正达到《意见》中所提到的“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的要求。

在“强监管、零容忍”背景下,上市公司应按照监管政策精神,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快速筑起防范上市公司证券违法行为的防火墙;应当牢固树立合法合规的风险意识导向,将证券违法行为扼杀在形成初期;同时应进一步完善内部监督机制,构建上市公司合规体系,强化控股股东和董监高的信息披露义务,避免从事内幕交易,杜绝操纵股票价格,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

上市公司治理规则趋向于全球化监管

随着全球经济化发展,证券交易所曾掀起一股合并或结盟的浪潮,伦敦证券交易所合并多伦多证券交易所,巴黎证券交易所、阿姆斯特丹交易所、布鲁塞尔证券交易所合并成为合并为泛欧交易所,纽交所合并泛欧交易所,纳斯达克收购北欧证券交易所。为强化与国际经济的融合,近年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通过互联互通机制,分别与香港、英国伦敦证券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境内外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共享资本市场资源。

随着全球经济化发展,证券交易所曾掀起一股合并或结盟的浪潮,伦敦证券交易所合并多伦多证券交易所,巴黎证券交易所、阿姆斯特丹交易所、布鲁塞尔证券交易所合并成为合并为泛欧交易所,纽交所合并泛欧交易所,纳斯达克收购北欧证券交易所。为强化与国际经济的融合,近年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通过互联互通机制,分别与香港、英国伦敦证券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境内外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共享资本市场资源。

上市公司合规治理的特殊要求

(一)

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基于“透明”、“公开”的要求,需要通过信息披露,保障公众投资者的知情权。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不仅是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也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需要遵守的法定义务。新《证券法》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司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与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由此可见,第一,违反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已突破公司有限责任理论,合规治理责任人需承担个人责任;第二,上述责任人的赔偿责任采用过错推定原则,相关人员必须举证排查自身责任,方可免责;第三,上述责任人面临巨额民事赔偿将会是司空见惯的事,除了赔偿,上述责任人还可能面临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自律监管,被市场禁入、计入诚信档案的行政监管,最高1000万元的行政处罚,甚至是触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等刑事责任。

为防控上市公司或个人违反信息披露的风险,公司治理层面必须关注信息披露的合规管理,建议采取以下防控措施:

合规治理责任人应熟悉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谨记合规底线和红线,规范自己的信息披露义务行为;

合规治理责任人应组织制定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将上市公司经营需求与信息披露进行合理匹配,为信息披露义务的执行确定标准,明确自身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任界限;

合规治理责任人应管理好自己对外公开的发言内容,避免发布无准备的承诺,做到言行一致;

合规治理责任人应保留信息披露义务履行的资料、记录,做好“自证清白”的准备。

(二)

投资者保护

上市公司的投资者保护一般是指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障。就上市公司而言,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关系到上市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尊重中小投资者诉求,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与中小投资者保持良好沟通的上市公司会得到投资者的支持,获得在资本市场发展的稳定助力。反之,与中小投资者缺乏沟通的上市公司是不会得到资本市场认可的。

投资者保护的合规要求,不限于《证券法》要求的建立投资者保护机制、制定专门制度。事实上,投资者保护是上市公司合规治理的基础,《证券法》中对上市公司合规运营的各项要求,如重大事项决策、信息披露等,都能反映与投资者保护的关联。在此,建议合规治理责任人做好:

第一,牢固树立为投资者创造价值的观念。企业通过上市筹集了资金,利用这些资金加速了公司的发展,而且通过上市建立了新的融资渠道,有利于公司的持久发展。投资是要回报的。上市公司要通过创新不断提升公司的经营业绩,不断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从而提升公司的价值,并通过分红等方式积极回报给包括中小投资者在内的广大投资者。

第二,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治理。完善的公司治理,规范化的公司运作,可以有效地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上市公司要鼓励中小投资者行使参与权,欢迎中小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决策。

第三,维护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上市公司除了要按照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披露信息以外,还要为中小投资者了解公司的情况创造条件。例如建立投资者接待日活动,上市公司的高管直接与中小投资者沟通,解答他们提出的问题;加强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全面和规范,主动开展自愿性信息披露,信息披露工作的良好执行也体现了对投资者知情权和收益的保护。¹

上市公司合规治理责任人

(一)

董事

董事作为上市公司决策机构的成员,是公司当然的合规治理责任人。上市公司治理对董事履职的基本要求是忠实、勤勉、谨慎。其中谨慎是一种生活的态度和倾向,持有此种态度的人,会对事物做整体的、细节性的考虑,小心评估利弊得失,反复思量自己的决定和行动所造成的结果,要深思熟虑,注重长期、实质的结果,而不是追求短期、表面的利益。因此,谨慎履职的实质是对公司经营管理事项的全面考虑,将利益相关者权益纳入到决策考量要素中,以实现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可以说,谨慎履职更能体现上市公司合规治理的精神。

(二)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我国公司治理,尚未形成成熟的委托代理关系,实际控制人、董事、经理往往是集于一人,股权关系与经营代理关系并存。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国有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更是基于国有股东的委派、党委会成员身份,难以做到完全独立于股东意志做决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合规治理方向出现了偏差,过分强调对股东权益,而忽视公司和利益相关者的权益维护。为此,《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规治理责任——不得利用控制权操控上市公司。这种操控行为后果具体表现为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为自身谋取非法利益、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发生不公允的关联交易等。

(三)

监事

监事的职责是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合规合法履职,监事虽然不是公司决策、管理人员,但基于治理层结构要求,有权列席董事会、经营层会议,知悉公司经营情况,对公司合规治理负有知情、检查、建议、监督的权利。因此,监事也是公司合规治理的顶层结构之一。监事在上市公司合规治理中的核心职责——合规监督的作用,即对董事违规决策或行为的主动监督。

(四)

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管理层,不直接承担治理责任,但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合规治理要求的落实,向董事会提出合规治理的建议,如果没有合规治理的意识,对公司合规治理的实效有重要影响。因此,高级管理人员也与董事承担的合规职责一样,忠实、勤勉、谨慎履职。

(五)

违规责任

法律明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实施违反信息披露、证券交易规则、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等违规行为时,会面临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证监会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甚至刑事责任的追究,这些处罚均明确为上述人员的个人责任,而非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承担的责任。如,按照规定未进行披露信息或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在民事赔偿责任方面,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行政责任方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内幕消息知情人,如违法进行内幕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可能会承担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责任。

因此,从违规责任归属角度看,上市公司合规治理责任是一种强制性的法定责任,上市公司开展良好的合规治理工作,降低或控制上述人员的合规风险也是合规治理实现的重要目的之一。

注:

1、 kmwytp1903723.shtml

王建宙:上市公司保护投资者应做到加强治理等三方面

   END  

声明:

          蔡  丹律 师

 

德恒南京办公室管理合伙人,东南大学法学学士,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校外导师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合规委员会专家、。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合规管理、证券投融资、知识产权运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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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监管下:上市公司合规治理的特殊要求及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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