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投行事儿哥
某上市公司因严重财务造假,其财务总监被市场禁入!
然而,该牛逼财务总监被处罚后,不是认真反思、不是给投资者道歉,而是怒告证监会!称自己不就是在造假报告上签个字吗?证监会凭啥处罚我呢?
事情的经过是酱紫的。
证监会之前曾查明,上市公司*ST华泽,在多次年报和其他定期报告中存在财务造假!比如未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相关的关联交易情况、将无效票据入账、未披露大额对外担保等等!
因为性质非常恶劣!!包括财务总监郭立红在内的多名高管被证监会直接市场禁入!!
然而,该牛逼财务总监郭立红对此非常愤怒和不服,马上状告证监会!!要求法院撤销禁入决定!!
一审法庭上,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论战:
牛逼财务总监称,造假事项发生在其到职之前,是原财务总监的行为。她在年报上仅是例行签字,不存在审批权,且被董事长和审计师胁迫欺骗。即使自己有失察之责但不是明知而为的故意违法,也不是利益主体或利益相关人。并且自己积极配合调查,应免于处罚。
证监会则称,郭立红担任*ST华泽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知悉并参与了关联方交易情况,且知悉无效票据入账。郭立红也没有提供被胁迫签字的证据。
一审法院判定:
郭立红的辩解理由,均是基于上市公司内部治理混乱,自己作为财务总监的职责实际上不能得到有效的发挥。但这不能构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无法确认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情况下,就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的免责事由。
勤勉义务是一种积极作为义务,并不以当事人对于违法行为是否明知为要件,在大多数情况下恰恰体现为过失的不作为责任。
郭立红的诉讼理由综合起来,核心就是主张自己虽有财务总监之位,实无财务总监之权,而这正符合高级管理人员未尽勤勉义务的认定标准。无论是发生于郭立红任职以前的关联交易,还是郭立红称自己不知情或者无法核实的交易行为,郭立红身为财务总监均应当对自己签署的公司文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牛逼财务总监灰头土脸、一审败诉!!
一审的败诉并没有浇灭牛逼财务总监心头的怒火!总监一不做二不休,直接上诉至北京市高院!!
二审中她改变了狡辩思路,开始矢口否认自己是上市公司正牌财务总监。称其与*ST华泽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无聘任书,仅为名义上的公司副总与财务总监。
二审法院完全没理会,毕竟上市公司公告的财务总监就是她。
二审法院最终判定:
郭立红应当知晓其在公司重要法律文件及财务审批中签字的法律后果及应承担的责任,其亦无证据证明签字系因胁迫所致。因此如果她认为需签字事项在其任职前发生,或不知情,或无法审查识别,均有权拒绝签字。郭立红所主张的,均为不知情、无法审查、没有相应的职权。但这些理由不能构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免责事由。
至此,二审终审,牛逼财务总监完败!!
那么,问题来了:
已知上述条件,求:财务总监脸皮厚度为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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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财务总监怒告证监会:我只是在造假年报上签了个字金融界2019-05-16 14:28金融界2019-05-16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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