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市公司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披露

“诉讼“仲裁”

根据各板块《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含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关“重大”的标准如下:

截至目前,未查到因上述其他标准被监管的案例,上市公司重大诉讼未履行首次披露义务主要系因涉案金额较大。

如:

(深主板)

沪主板的特别规定:净利润指标

根据上交所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八号 上市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除前述标准外,达到以下标准的诉讼、仲裁事项亦需要及时披露:

可能导致的损益达到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且绝对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诉讼、仲裁事项。

如:

(沪主板)

累计计算:连续12个月如何适用

根据深市三个板块以及沪主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重大诉讼、仲裁也要遵循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要求:

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本规则第11.1.1条标准的,适用第11.1.1条规定。

已按照第11.1.1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即12个月内的诉讼、仲裁事项,如前期未予披露的,应当累计披露,即公司本次诉讼、仲裁发生时,应当将前12个月内未披露的诉讼、仲裁合并统计,判断是否达到披露标准。

实务中,更常见的往往也是这种因为累计计算达到披露标准未及时披露而受到的监管。

如:

(中小板)

这里还有一个问题是: 上述累计计算时间区间是12个月内,那么统计的事项范围是什么?比如上述案例中, 累计

目前公开案例暂时无法得出上述结论。如果只是按照“发生”的概念,似乎我们根据起始点判断就可以了,比如提起诉讼时点,而因为诉讼/仲裁事项的节点较多,时间跨度也通常较长,如果前期未曾披露的诉讼,延续到12个月内,那么是否还要遵守累计计算的原则呢?

小编就此咨询了深市人员,认为可能要遵守如下方式:

1、12个月内发生的(起始);

2、前期发生的,但是延续至12个月内的(进展);

3、上述1、2中,已经履行首次披露义务的,后续不用累计(如有进展仍要及时披露进展)。

小编认为,可能需要考虑的是诉讼对于当前情况判断,了解公司存在的潜在风险或者变故,而诉讼是否是过去提起的,对于当前的判断好像并没有影响。

这一点上确实相对于我们通常的理解及计算方式有很大不同,小编后续也将持续关注。有关内容如果大家有其他见解,欢迎交流!☺

方向:起诉还是被起诉,申请还是被申请

对于诉讼或仲裁,部分人存在这样的误区,认为公司作为被起诉方(被申请人)才可能涉及信息披露,而作为起诉方(申请人)则不会,解答这个问题,我们从案例着手:

案例1:提起诉讼

(创业板)

值得注意的是,上市公司也被证监局出具警示函,原因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案例2:申请仲裁

(中小板)

我们看到,上述违规系因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涉及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没有及时披露。

披露时点:哪些节点进行披露

披露时点的判断上,可以分为两种,即首次披露与后续进展。

上市公司应当在知悉被起诉时进行首次披露,并在有新进展时候及时披露进展:根据深市三个板块以及沪主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被监管案例可以给我们一些启发:

有些情况下,诉讼进展与公司“无关”,但仍涉及披露问题:

(深主板)

我们看到,有关上市公司的诉讼,后续进展为法院对公司高层发出限制消费令,仍然会触发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

综合上述案例:对于首次披露的触发时点,一般是公司收到传票/应诉通知或者仲裁通知时,如果公司主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则在提起诉讼或仲裁时判断是否达到披露标准。而有关后续进展的披露,除上市规则提到的判决/仲裁结果、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还可能包括提起上诉、反诉、撤诉、民事调解等一系列新进展。

被提起公诉的披露

有关被提起公诉,可能触及各板块《股票上市规则》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需要及时披露情形,同时,此类案件伴随较恶劣行为及较大社会影响,因此,公司应当在被提起公诉时及时披露,并及时披露后续进展。

(沪主板)

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还应当提示风险并按要求披露

END

本文作者

他山咨询质控部,具有多年的上市公司证券事务咨询服务及财务、企业内部控制领域的工作经验,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有着长期而深入的研究。


上市公司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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