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依据
2023
在2023年的9月28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及其附属资料清单。该指引是基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对私募基金备案规则进行了详细阐述。随着《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的发布,此前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年12月)以及《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2022年6月)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同时被废止。针对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新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2号——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指引2号”)涵盖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理私募股权基金备案、备案信息变更和清算等三个主要方面。同时,该指引明确了过去股权投资基金在募投管退各环节的实务重点。本文中,私孵帮将着重解析《指引2号》中的主要内容。一、明确募集推介材料中的“重要信息”
《指引2号》第三条规定了重要信息的范围,其中包括基金的关键人士(如有)或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如有)、单一拟投资项目和首个拟投资项目组合(如有)的主营业务、交易对手方(如有)、基金投资款项的用途以及退出方式等。其中,“关键人士”一般是指在基金募集、项目获取、投资决策、增值服务和投资退出等关键环节中发挥关键作用的基金管理团队核心成员。新规定对关键人士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关注,与中基协对私募基金管理人专业人员配备和投资管理能力的重视以及对通道业务的禁止态度相一致。二、明确合格投资者的穿透核查要求和当然合格投资者
2022年6月版的《备案关注要点》已有“关注穿透后各层级是否均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的规定,《指引2号》对此进行了细化,规定了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于私募股权基金的情况下,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必须进行穿透核查,确定每一层的投资者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并将所有投资者人数进行合并计算。按照这一新的法规,以未备案基金的合伙企业形式投资私募基金的合伙企业,其本身也需满足合格投资者的条件:净资产至少为1000万,并且投资于私募股权至少为100万。视为合格投资者,也称当然合格投资者,《指引2号》整合了以往对当然合格投资者的规定,将“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以及由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依法发行的资管产品、私募基金、QFII、RQFII、投资于所管理私募股权基金的管理人及其员工”等视为当然合格投资者”。同时,不再进行穿透核查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上述中可作为当然合格投资者的管理人员,是指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的正式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的外籍员工、退休返聘员工,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企业委派的高级管理人员。值得注意的是,尽管管理人员可以被视为当然合格投资者,但新规定并未明确规定员工的跟投平台是否需要满足“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员工平台仍需满足净资产大于1000万元,投资于私募股权基金不低于100万元的条件。三、明确豁免首期出资的情形
根据《指引2号》,特定投资者可以豁免首轮实缴100万的要求。该指引在原规则的基础上进行了以下变更:(1)将“政府引导基金”改为“地市级以上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2)新增“保险资金”作为豁免合格投资者首轮最低实缴出资要求的主体。关于“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可以参考《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中的定义进行判断。各机构需要注意,尽管投资者的豁免规定存在,但私募股权基金的首期实缴总额仍需符合《登记备案办法》的相关要求。即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创业投资基金备案时首期实缴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但应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备案后6个月内完成符合前述初始募集规模最低要求的实缴出资。四、细化基金投资限制要求
在《指引2号》的第十三条中,对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的要求进行了细化:1、股权投资基金方面,新增加了对“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基金增持部分”的投资范围,允许私募股权基金增持已持有的北京交易所股票;同时,也增设了不动产持有型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范围。2、对于投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份额,进一步明确了其投资方式仅限于“战略配售、网下认购和非公开交易等方式”,并规定不能参与面向公众投资者发售和竞价交易。3、针对股权投资基金,一方面,鼓励创业投资基金投资于早期企业、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并对“早期企业、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另一方面,延续了之前的监管政策,禁止创业投资基金以“间接投资”的方式投资,如果创业投资基金选择通过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方式进行投资,其投资范围应以严格的解读适用,按照上述受限的投资范围进行投资是明智的选择。五、关于对外提供借款的要求
私募股权基金对外提供借款的限制性规定一直是各机构在实务中关注的重点问题。根据《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私募股权基金以股权投资为目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为被投企业提供1年期限以内借款、担保。借款或者担保到期日不得晚于股权投资退出日,而且,借款或者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该私募基金实缴金额的20%。 《指引2号》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私募股权基金在进行附转股权的债权投资时,必须确保约定的转股条件科学、合理且具有可实现性。这些条件应与被投企业或其关联方的股权结构、商业模式、经营业绩、上市进度、知识产权和核心人员等因素紧密相关。一旦满足转股条件,基金应及时将债权转为股权,并办理相应的股权确权手续。若未选择转股,则需征得投资者同意或向投资者披露未转股原因。此外,私募股权基金不得利用附转股权的债权投资进行变相借贷活动。该规定对可转股权的债权与《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中的一般借款进行了区分。因此,在债权转为股权投资后,其可能不受《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中对借款的限制规定影响。后续可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观察。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私募股权基金的合规运作,并为投资者提供必要的保护。私募股权基金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工具,其对外提供借款的行为需要受到监管和限制。通过设定借款期限、担保要求以及借款或担保余额的比例限制,可以有效控制风险,并防止私募股权基金过度依赖借款业务,从而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对于私募股权基金而言,遵守这些规定是必要的,以确保其业务活动的合法性和稳健性。同时,这也有助于增强投资者对私募股权基金的信心,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私募股权基金对外提供借款的限制性规定是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的利益。各机构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私募股权基金的合规运作,并为投资者提供安全的投资环境。六、完善期限错配规定及豁免情形
根据《指引2号》第十七条规定,对于实务中经常出现的“期限错配”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具体而言,私募股权基金的到期日应当在下层产品到期日之后至少6个月,并且在上层私募股权基金的到期日之前至少6个月。此外,该规定还明确了一些例外情况。例如,当上层基金的所有投资者达成一致意见时、本基金承担国家或区域发展战略所需时、上层基金为规范运作的母基金且其投资者包括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保险资金或者地市级以上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等。
七、关于后续募集金额
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私募股权基金的扩募金额仍然受限于备案时认缴总规模的3倍。然而,《指引2号》第二十二条考虑了市场环境和机构的实际需求,明确规定了以下情况可以突破这一扩募限额:1. 现有或新加入的投资者中包含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2. 现有或新加入的投资者中包含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保险资金或地市级以上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并且其中至少一个投资者的实缴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3. 所有现有和新增投资者都是首期实缴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的投资者,但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员工通过合伙企业等非法人形式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本公司管理的私募股权基金的,并且实缴出资不低于100万的除外。4. 在协会备案为创业投资基金,并且在开放申购或者认缴时,该基金已经完成对早期企业、中小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不少于2次;各机构需留意,在执行上述第2.3.项规定时,若投资者是已经在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以及合伙企业等非法人形式,管理人应该穿透核查,以确认其是否满足相关要求。八、关于超出备案时限提请备案的特殊情形
在《登记备案办法》基础上,《指引2号》第二十六条中,针对基金募集完毕后的备案申请设定了一定的宽限政策。具体来说,如果在募集完毕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后、3个月内,需要满足实缴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由托管人进行托管以及投资范围符合规定等条件,仍可提交相关的备案手续。然而,若超过了3个月后才提交备案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未能完成必要的补正,中基协将不会接受备案申请,也不会对该管理人的其他基金办理备案。这样做的目的是督促管理人及时进行整改,从而保障投资者的权益。私孵帮
↓↓↓点击下方阅读原文可查看附件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