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索赔条件
即于2016年4月28日至2017年9月11日前买入,并在2017年9月12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
二、索赔必备材料汇总
1、身份证复印件公证书;
2、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
3、该股票的交易流水对账单等(自首次买入之日打印至今)。
三、索赔事实依据及处罚经过
2017年9月12日,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和股份”或“公司”)公告因公司及董事会秘书詹金明、财务总监黄燕琴等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2018年2月8日,公司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018年5月30日,公告已于 2018 年 5 月 2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 1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
四、索赔法律依据
概括来说,就是当出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这几种违法行为时,投资者就可以依法主张赔偿。
对应的法律依据就是《证券法》第69条、76条、第77条。
其中第69条说的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虚假陈述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股民对虚假陈述索赔的法律依据。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发行人是第一赔偿责任人,其他责任人,包括董监高、审计机构、保荐机构是第二责任人,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76条是对内幕交易索赔的法律依据,这一条明确指出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77条是对操纵市场索赔的法律依据。这一条明确指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在实践中,操作最成功的、索赔率最多的是虚假陈述索赔。因为这种情况的索赔不仅有证券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还出台了详细的司法解释,包括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还有2003年1月9日出台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