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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31日,中潜股份(维权)有限公司(下称中潜股份或公司,证券代码:300526)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督局(下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1]6号)。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广东证监局调查完毕,广东证监局依法拟作出行政处罚”。(中潜股份维权入口)
经查明,中潜股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1、中潜股份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中潜股份2019年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3、中潜股份收购合肥大唐存储科技有限公司项目披露的相关公告存在误导性陈述;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情形。
广东证监局拟决定:对中潜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至200万元罚款。
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被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对于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依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证券虚假陈述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带赔偿责任。
行政处罚的情况下,其对外就应向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目前,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1、最终索赔条件和承担责任的主体以法院认定为准。
(本文由江苏博网上公开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中国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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