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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4月22日,浙江亚太药业(维权)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亚太药业或公司,证券代码:002370)发布公告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4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1]1号)。(亚太药业维权入口)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5年底,亚太药业收购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下称上海新高峰)100%股权,上海新高峰成为亚太药业全资子公司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2016年至2018年期间,上海新高峰在未开展真实业务的情况下,确认来自安徽贤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客户的销售收入,并通过武汉光谷临床医学科技有限公司等第三方主体实现资金流转。上述财务数据纳入亚太药业合并报表后,导致亚太药业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及相关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亚太药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浙江证监局决定:对亚太药业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至30万元罚款;以及对时任上海新高峰董事长兼总经理任军、时任亚太药业董事长及总经理、兼任上海新高峰董事陈尧根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被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对于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依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证券虚假陈述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接责任人员也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接责任人员且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情况下,其对外就应向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目前,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1、最终索赔条件和承担责任的主体以法院认定为准。

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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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药业股票索赔:虚假陈述受处罚 投资者索赔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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