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虚假陈述是指什么呢?其为上市公司维权的原因之一,在最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中,明确以下三种行为发生时即为证券虚假陈述:
1.虚假记载:通俗点讲就是各种造假行为,比如财务造假,业务造假,项目造假,数据造假等等。
2.误导性陈述:没有造假那么严重,但却避重就轻或者含糊不清,极易让普通股民产生误解,典型的如上市公司在互动平台上回复股民提问时,故意蹭热点引发股价上涨等。
3.重大遗漏:简单讲,就是按规定应该要公开披露的重要信息却没有披露或延迟披露,典型的如没有依规披露减持计划,实控人等有重大事件时隐瞒或延迟披露等。上市公司维权是指什么呢?简单讲,因为上市公司或大股东等,利用自身优势,通过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等手段侵害广大股民的利益时,股民通过法律手段,起诉相关责任人,索取赔偿挽回损失的行为。其中,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等手段即为证券虚假陈述的表现,是上市公司维权的原因之一,还有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侵害股民利益的行为,股民也是可以发起上市公司维权的。
虽然上市公司的证券虚假陈述是上市公司维权的一个重要前提,但并不意味着只要存在虚假陈述,股民就能成功发起索赔。上市公司维权的成功与否,还取决于股民的损失是否确实由虚假陈述所导致,即需要证明虚假陈述与股民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此外,虚假陈述对股民损失的影响程度也是判断索赔是否成功的重要因素,如果虚假陈述对股民损失的影响并不重大,那么索赔的成功率也会相应降低。因此,股民在发起上市公司维权时,需要充分证明虚假陈述与自身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影响程度,才能提高索赔的成功率。
A.如何判定构成上市公司维权案的因果关系呢?
a.投资者有证据证明下列事项即可证明因果关系成立的:
a.1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了虚假陈述;
a.2投资者交易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包括股票和债券等;
a.3投资者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实施了相应的交易行为,即在诱多型虚假陈述中买入了相关证券,或者在诱空型虚假陈述中卖出了相关证券。
b.被告有证据证明下列情况之一的即可证明因果关系不成立的:
b.1投资者的交易行为发生在虚假陈述实施前,或者是在揭露或更正之后;
b.2投资者在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虚假陈述,或者虚假陈述已经被证券市场广
泛知悉;
b.3投资者的交易行为是受到虚假陈述实施后发生的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其他重大事件的影响;
b.4投资者的交易行为构成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违法行为的;
b.5投资者的交易行为与虚假陈述不具有交易因果关系的其他情形。B.上市公司维权案中如何判断虚假陈述对股民损失影响具有重大性呢?
a.1 虚假陈述是否涉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中规定的重大事件。这些事件通常包括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重要合同、管理层变动等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a.2 虚假陈述是否涉及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要求披露的重大事件或重要事项。这些可能包括公司的并购、重组、增发等重要决策,以及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a.3 虚假陈述的实施、揭露或更正是否导致相关证券的交易价格或交易量产生明显的变化。如果虚假陈述对市场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如引起股票价格的大幅波动或交易量的明显增加,那么这也可能被认定为重大性。综上,证券虚假陈述是上市公司维权最常见的原由之一,而上市公司维权能成功的前提是虚假陈述要与投资者的交易行为构成因果关系,且具有重大性。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中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重大不实记载,或者对其他重要信息作出与真实情况不符的描述。
误导性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隐瞒了与之相关的部分重要事实,或者未及时披露相关更正、确认信息,致使已经披露的信息因不完整、不准确而具有误导性。
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对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等应当披露的信息未予披露。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
第八十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一条:
第八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