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第 207 篇文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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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设立投资基金或者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依法设立公司、合伙企业,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适用本条例。”
可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集合投资工具:众投资者将资金委托管理人进行管理,管理人将募集的资金用于投资活动(一般以基金的形式组织和进行专业化运作),并向投资者分配投资收益。
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多样,常见的有公司型、合伙型、契约型基金等。不论组织形式为何,如获取投资收益,就可能涉及所得税的缴纳问题。因此,不同组织形式的私募基金,在相同的投资策略下,会因税收成本不同而收益不同。本文拟就不同形式的私募投资基金的所得税成本差异问题作出探讨。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机制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运作中主要涉及投资者、管理人、基金实体和被投资企业四方主体。投资者募集资金后,投资人依据法律规定,对募集的基金资产进行有效管理,获取投资收益,并存放在基金实体账户中。上述投资收益,部分用于支付管理人报酬等后,以分红等形式向投资者分配收益。具体如下:
在上述运作机制中,实际产生了三种“收益”:第一,基金实体从被投资企业获取的投资收益;第二,投资者从基金实体获得的分配收益;第三,管理人从基金实体获取的报酬。本文主要讨论前两种收益。
根据“税收中性”原则,税收应尽可能不给纳税人或者社会带来其他的额外损失或负担。因此,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金实体本身仅作为一种便于专业化运作的工具,不以营利为目的,实际收益方系基金实体背后的投资人,故最理想的税制应该具有以下特点:
1、基金实体从被投资企业获取投资收益时,纳税义务应尽可能低、甚至不承担税负。
2、投资者就取得的收益纳税,且与其不通过基金而直接从事该等投资的税负趋同。
3、管理人就其专业化劳动取得的报酬纳税。
二、不同组织形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涉税情况
公司型基金公司型的私募股权基金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设立,投资者为基金公司的股东;管理人受股东委托管理基金公司,可以持股也可以不持股。基金公司以股权投资的方式对外进行投资,后续获得投资收益以股息红利的形式向投资者进行分配。投资人本金以股权转让、减资或清算方式回收,或以委托贷款方式先行回收。具体如下:
由此可以看出,公司型基金在税收层面是非常“不经济”的:基金实体从被投资企业获得投资收益时,就收益部分会被征收企业所得税(股息、红利符合条件时可免税[1]);基金实体将投资收益分配给投资者时,对自然人投资者而言,又要被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而言,就利息部分又会被征收企业所得税(同上,股息、红利符合条件时可免税)。因此,就税收成本而言,公司型基金适用面不是特别广泛。
(企业所得税税率适用一般税率,不考虑特殊情形)
合伙型基金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目前最为广泛适用的一种基金形式,一般以有限合伙的形式设立。基金管理人作为普通合伙人(GP)执行合伙事务,基金投资者则作为有限合伙人(LP),不参与合伙企业管理。随后,基金管理人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操控该有限合伙对外进行投资,获取的投资收益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在各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具体如下:
因为有限合伙企业并非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合伙型基金无需就获取的投资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基金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先分配应纳税所得额,再各自缴纳相应的税款。[2]具体而言:
就利息、股息、红利,自然人投资者根据国税函【2001】84号文[3]的特别规定,作为投资者个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适用20%税率交税。而对于企业投资者,作为其生产、经营所得,按照25%的企业所得税率交税。
就上述以外的其他投资收益(如股权转让收益),自然人投资者需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4];企业投资者需按投资收益所得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
综上,合伙型基金在税收基本符合税收中性原则,也正因如此得到了较为广泛的适用。
契约型基金契约型基金指的是,不就基金单独成立一个法律实体,而是投资者与管理人签订管理合同、并将资金统一存放在托管账户中,由管理人对外投资并获取投资收益,并按约定的比例分配给投资者。具体如下:
因契约型基金不是一个法律实体,在基金层面不征收所得税。投资人的投资收益,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从税收中性来看,契约型基金完全满足税收中性原则,在税收上存在优势。然而,根据有关规定,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范围受限;并且,契约型私募基金属于“第三类投资人”,在上市时存在一定障碍。
三、总结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在所得税领域,公司型基金不满足税收中性原则,尤其是对自然人投资者而言,存在双重征税的负担。合伙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在基金层面不征税,符合税收中性原则,且合伙制基金在适用范围等方面优于契约型基金。因此,目前,私募股权基金通常采取有限合伙制。
不过,公司型基金也不是毫无优势:如果私募股权基金主要收入来源为股息和红利,公司型基金在基金层面、以及企业投资人均可享受居民企业之间股息和红利免税的优惠条件。然而,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中的企业投资人却无法享受这种免税待遇,面临较高的税收负担。
因此,在设立私募基金时,需综合考量基金的主要收入结构及投资人的法律形式,充分权衡不同基金形式的优缺点,才能最大化各方的投资回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修正)》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第159号
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 国税函〔2001〕84号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利、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利、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利、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利、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 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作者介绍
崔岩双 高级合伙人、注册税务师
业务领域:税务法律服务、投融资并购、公司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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