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我的看法:

1、另一个股东于某某也挺“可怜”的,本来以为捡了个宝结果捡了个坑;

2、事已至此,后面的瓜(如果有的话)肯定会更大更甜。

3、这次出事的是“回购条款”,其实“对赌条款”有一定的区别。王思职在熊猫互娱上出事,买20亿的单,也是“回购条款”,不过民间都统一称之为对赌协议。这个在去年最高法出台的《九民纪要》正式稿和之前的征求意见稿中,体现了对这两个条款定性的不同意见,具体在后面再解释一下。

这种案件的发生,作为吃瓜群众,我们只能看到判决结果(刚看了判决书),而真正双方打官司的原因,很可能是创始人与投资人的关系,因为其他事情,已经搞得特别的崩,所以这里的瓜肯定会更大更甜,现在一方经舆论将这事彻底放大,将官司了的事情,放到道德、人性等各方面进行攻击(文中还是有一些人身攻击字眼),进一步激发另一方情绪和意愿,甚至有加码的可能。

下面说一下从目前看到的信息中,我们作为旁观者能总结到哪些经验:

1、股东分配的问题。从创业者(郭建)的角度来看,很多人都分析了,给于任元太多了,这个好理解;从郭的整体行为来判断,他可能是感性的很讲感情的人,在这个点上不好意思跟赏识自己的曾经的领导(郭文中提到于曾是他的上司)讲价,上来就提出要平分。

我着重要讲的是,如果你是一个投资于朋友、同学、兄弟的人,你就不要顺着你正在创业的朋友,答应他那个大方的建议。你那个朋友可能是真讲感情,觉得你值这个股份;也可能是基于当时的局面,不好意思讲出其他方案,只好客气一下,没想到你真答应了……当然,这个点上的股权还真不值什么钱,45万拿这个股份可能大家都觉得挺合理的。但这样做还是不行的,非常不符合创业公司股权分配的本质。我们来做两个假设:

假设一:你这个创业的朋友能力真心强。一年两年以后,公司估值大涨;问题来了,贡献全是创业者的,前期以很低的资本拿下大比例股权的你,凭什么坐这个便车…..这个时候很容易出现一个倾向是,创业者会想办法另立炉灶,在外面搞起自己的独立王国。有些是有心无胆,有些是说做就做。有心无胆的,也对他的创业积极性产生非常大的影响,他的贡献会在他的某个心理临界点上停止,这个临界点可能是几千万,几个亿,但绝无到上市这个可能;这就是人性啊。像案例中这个公司的情况,我相信会有这方面的因素。

假设二,你这个创业的朋友能力一般般。既然一般般了,拿那么多股权干嘛,不如借给他。

这种前期以少量金钱、资源承诺、人脉经验等就占有创业公司大量股权的人,是创业者的天敌,作为创业者一定冷静行事,尽量避免。同时我们要清楚,比起做创业者,我们更容易做像于任元这样的角色,这个时候我们就要守住初心,别太贪婪……你每多拿一个股份,都是阻止一家公司成长致远的阻碍。

这次我的角度还是郭建的另一个合伙人于任元,他本来有可能是可以避免的。融资协议中的一个最主要的责任,就是对赌和回购的责任了,这个责任作为大股东承担,是无可厚非的。可是创业往往是好兄弟一起上的,有大股东就有小股东,联合创始人的名头是不错,但你如果只拿几个点,或者最多十来个点的股份,却要承担这么大一个锅,你就要考虑一下家里有没有矿了。如果有的话,千万别签;如果没有的话,考虑一下后果要不要签。

从郭建的介绍中,大致可以看到,在投资没有进来时,于其实还是没有参与到公司经营当中来的。于某却在这个文件上与郭建同为一方,签了回购责任。这个坑是因为股权分配环节上造成的,你拿了45%的股份,表面上还是第一大股东,你不回购谁回购?

联合创始人主要作用是做辅助的,那么大的锅背不起,回购的责任一定要注意。特别是合同谈判阶段,大多数时候联合创始人都不会太参与到这个过程,很可能是到签字的时候大股东叫上你,你就看都不看就签了。合同三五页还好,毕竟现在联合创业人的水平都是挺高的。怕就怕在这些文件往往一百几十页,你看到第十页的时候就投降,直接签字了。

3、投资人的投资分增资与股权受让两次,决策思路有点看不清。投资人的2600万中,分两次处理。其是了2014年初0万增资公司,取得10%股权,注意:增资的钱是公司的。其二是三个月后0万股权受让,取得10%股权,郭出让2.5%,于出让7.5%。创业公司在这个阶段(从文中描述来看,还是挺早期的),就让两个主要股东退出,而且还不是为了调整股权结构(也就是解决于的大比例股权问题),还真看不清。说不定里面有瓜……

4、董事会!董事会!董事会!里面有个文件看到,郭被解除总经理职位,上面是董事会决议文件。文件和决定肯定是没有问题的,投资人有比较高的风控能力。问题出现在郭这里,创业者掌握公司的控制权问题,一直是大家关注的核心。我们现百度和各类营销文案的推送中都会看到控制权的重要性。当然,很多时候主要关注的核心是股权比例。而作为创业者,不要被营销文案搞晕了,股权固然重要,但公司控制的主要关注点应当是董事会,董事会,董事会。

股权被稀释是再正常不过的,上市之前20%以上的股权是很不错的了。但是董事会一直就是那几席啊,大到像阿里巴巴这种也才9席。创业者要争取过半数的董事会委派(提名)权,这个在融资文件中是重中之重,关键是这事不像谈删除回购条款这么难,特别好谈,你写上去,投资人根本没有办法拒绝你的这个要求。你可能说,投资人慢慢多起来,每人一个很快董事就分完了。这个也好办,你扩大董事会规模就行,一个投资人3个董事,投资人1个你2个;两个投资人就5个董事,他2你3…..

一般民营企业都是股东和经营者一体,开会都搞不清是董事会和股东会,因为人都一样。可能给我们的错觉是董事会就是个摆设,但它却是罢免总经理或其他高管的主要机构。像郭建这样,如果董事会过半席位在手,你拿公章也罢,你股权加起来多少比例也罢,你不想退,很可能还真强行不了,至少要花费一翻周折。

5、回购条款与对赌条款(估值调整条款)有什么不同?

时间有点晚了,麻烦点个赞,明天再写。


如何看待「创始人被赶出公司,三年后公司没上市,被投资方依照对赌协议索赔三千多万,最终二审败诉」的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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