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530)于2023年5月12日收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同年11月7日收到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交大昂立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23年4月27日,交大昂立发布《风险提示性公告》称:“因在年报审计过程中发现多项涉及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该多项事项对年报数据认定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同时需要对2016年至2021年6年的年报进行重新编制,出具更正后的年报,工作量巨大,任务复杂繁重,公司预计无法按时完成年报编制,无法在法定期限内(2023年4月30日)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年4月29日,交大昂立发布《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暨公司股票停牌的公告》,披露公司无法在2023年4月30日前披露经审计的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司股票于2023年5月4日起停牌。2023年8月31日,交大昂立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
交大昂立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79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197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处罚决定:1、对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给子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2、对时任董事长、代董事会秘书嵇霖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对时任联席代理总裁夏三燕、夏景华、时任财务总监曹毅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
息披露义务人因信息披露存在重大性违法违规,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7条、8条、11条、12条、27条及28之规定,结合ST交昂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更正公告日及监管措施日等时间节点,将ST交昂索赔条件暂定为:在2017年4月22日至2023年4月26日期间买入ST交昂股票,且在2023年4月26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收盘次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不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