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汇物流最新索赔消息:2024年4月28日,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4号)《关于对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有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汇物流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一是公司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确认房地产项目收入,2022年对部分房地产项目提前确认收入,导致2022年年度报告相关财务信息不准确。
二是公司未披露控股 股东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汇集团)及其关联方
2023年12月上市公司公告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反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股盾网正在办理该股票投资者索赔案,本次监管机构对公司立案调查的具体原因尚未公布,但是股盾网团队认为,依据新《证券法》及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责任由原来的“过错原则”改为“过错推定原则”,除非能够充分举证证明自身无过错,否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条规定实际上是相当严厉的,显示惩戒机制更加严厉。
证监局局决定:对广汇物流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广汇集团、宋 东升、杨铁军、赵强、高源、康继东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同时,针对上述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将根据后续调查情况采取进一步措施。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和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损投资者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广汇物流违规依据:2024年4月28日,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4号)。
股盾网团队提示:受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误导,造成损失的,建议投资者通过法律途径争取挽回部分投资损失。法院审理中,因审判执法人员对法律问题存在不同理解,索赔结果以法院最终生效裁判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