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资本市场的运作模式以及运作内容产生了较大的变化,对于我国中小型企业来说,私募股权投资还能够有效地解决企业自身的融资难题,不断地促进资本市场多层次化发展,实现技术的有效创新。因此,本文结合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模式,对组织形态、融资渠道、投资项目的选择进行分析,站在宏观发展的角度,提出构建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模式的对策,以期为提高我国的综合经济实力提供一定的借鉴。
一、前言
在推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我国居民的收入实现了持续的增长,我国已经成为了世界上储蓄率最高的国家之一。为了能够实现我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有效互动,国家出台了许多的优惠政策,不断吸引高成本的国外资本在我国进行投资,为中小型企业自身的发展奠定坚实可靠的经济支柱,实现社会闲散资金的优化利用以及配置,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是我国资本市场得以完善的前提以及技术。我国需立足于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的实施情况,不断完善现有的资本市场。但是结合相关的实践调查可以看出,我国现有的资本市场运作效率比较低,流动性过剩,同时资本市场的发展极不均衡,这些都严重影响了我国经济的稳定运行,在这样的现实条件之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
二、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模式
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式的选择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运作的过程中,首先需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针对性的组织形式,将运营方式进行的税收以及投资操作形式相联系,更好地了解不同组织形式所发挥的作用。结合发达国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具体发展历程可以看出,大部分的国家现有的法律制度会直接影响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发展以及建立,其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所产生的变化作用尤为重要,不同国家所采取的法律制度有所区别,因此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影响差异较大。
从目前来看,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主要以公司制、契约制以及有限合伙制为主。如果站在更加宏观的角度来分析,那么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来说,有限合伙制最受欢迎。但是,这三种组织形式都需要一定的法律基础为核心,只有在监管制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引导之下进行稳定的运作,才能够充分发挥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之中不同组织形式的作用和价值。另外,公司制、契约制以及有限合伙制这三种组织形式的普遍适用性相对比较强,不同的市场环境以及法律政策环境也会直接影响这三种组织形式的作用发挥。
对于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来说,投资者可以采取购买的形式来成为公司的股东,同时还需要承担一定的有限责任,如果超出了出资,那么股东不再负责,在公司运营以及决策的过程中,股东拥有收益分配权、决策权以及参与权。但是,对于经营决策权来说,公司的股东不能够直接进行决定,需采取股东大会的形式来进行投票选择。在股东大会上,董事会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董事会需要负责整个公司的日常运营以及管理,通过这种形式来实现公司资源的合理配置。
但是,如果站在宏观的角度进行分析,那么对于公司制之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来说,在实践运作的过程中也会存在许多发展上的问题。从目前来看,我国已经出台了《合伙企业法》,在该法律出台之前,大部分的私募股权基金主要以公司制的形式来进行运作。首先,这种运作模式最大的缺点在于内部的结构存在许多的缺陷以及不足,实际的工作效率比较低;其次,许多公司还面临着二级赋税,这一问题严重影响了公司自身的稳定发展。另外,结合我国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来看,大部分的基金主要以公司制的合作形式为主,不管是组织架构还是税收上都难以发挥一定的优势以及作用。
契约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以信托契约为立足点和核心,通过发行收益凭证来积极地组建相关的基金,这一类型的基金应包含三方因素,主要为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投资人。其中,基金的管理者是整个基金的发起人,其可以通过发行收益凭证的形式来形成整个信托资产,然后来进行有效的投资。一般来说,这种组织形式可以明确基金的未来投资方向并进行利润的强制分配,分析实际的存续期限。基金保管人需要根据信托契约之中的相关要求对信托资产进行有效的保管。基金的投资人是最终的受益者,其需要严格按照信托契约之中的相关要求分析最终的成果。在信托契约之中,投资者是最终的受益人,但是其并不能够直接对整个基金的运作进行决策,同时也不拥有一定的发言权。投资者的组成并非是股东大会而是持有人大会,最终的投资决策并不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在签订新的契约关系之后,实际的基金财产的所有者会转移给受托人,投资者不会参与最终的决策,其可以按照不同的形式来对实际的基金财产进行有效的分配。结合相关调查可以看出,契约制在实践过程中面临着诸多的困难和障碍,我国还没有结合契约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具体运作模式而建立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以及法律规范。同时,契约制极易触碰法律的底线,难以获得法律的保护。对于基金经理人以及投资者来说,两者极易产生一定的资金纠纷以及法律纠纷,在设置契约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时,实际的内容以及形式相对比较灵活,正是因为这种特点,导致契约制基金的运作必须要以法律规范为前提。但是,我国目前的法律环境相对比较简单,因此,契约制私募股权基金无法获得大范围的推广以及应用。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是由一名以上的普通合伙人以及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所组成。首先,其不会直接对相关的合伙事务进行有效的执行,同时也不能够代表组织进行相关的行为活动,只能够严格按照协议之中的具体要求享受最终的利润分配。其次,有限合伙人还需要根据自身的出资额度来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主要以出资任务为主,普通合伙人代表整个企业同时积极执行相关的事务并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制能够实现人与资金的有机融合,并采取有效的激励机制以及约束机制,维护投资者个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的激励,解决两者之间因为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各种不当行为,实现两者的互利共赢。在进行控制权分配、报酬激励以及信誉机制和运行成本控制的过程中,有限合伙制存在许多的天然优势,但是对于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运作环境来说,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运作以及管理时,也会存在许多的困难以及障碍。首先,我国对现有的合伙企业法进行了重新的修订,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情况完善现有的法律规章制度,但是大部分的规章制度对有限合伙人优势的发挥受到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管理制度所提出的公司条款比较多,无法真正体现合作精神以及自由精神,严重影响了有限合伙制度的稳定运作以及发展。另外,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中的条款可以看出,合伙人不能够采取自营或者是与他人合作经营的形式来开展具有一定竞争性的业务,对于普通合伙人来说在基金管理机构运作的过程中,往往会涉及不同层次的管理基金形式,这点也严重限制了基金管理机构的稳定运作和发展。
其中,有限合伙人只提供相应的资金,并不会参与实际的日常管理和经营,因此对于合伙人来说,如果自身对另一个合作伙伴的诚信以及资质了解较少,那么在实践运作的过程之中无法保证整个规章制度的稳定执行,同时也难以真正监督普通合伙人的行为举止,最终在整个合作的过程中使得普通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因此,一旦企业出现破产或倒闭的现象,那么个人的合法权益都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同时,如果站在法律法规的角度进行分析,那么对于无限责任的合法人来说,首先需要对债务承担无限的责任,但是如果出现了企业资金不足等现象,那么该合伙人就需要利用自己的资金来进行债务的偿还。在积极践行不同的司法制度时,我国现有的管理制度明确强调在不强制执行的范围之内,债权主张无法得到有效的实现,那么就需要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遵守相关的要求。因此,如果站在理性的角度来进行分析,那么许多人会尽量避免选择这种企业组织形式,故对于有限合伙制来说,这种组织形式在实践运作的过程中面临着诸多的困难和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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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融资渠道的选择
从目前来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的发展时间比较短,但是随着这种运作模式的快速发展,相信在不久后的将来,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合法机构投资私募股权。长期的计划经济导致我国在经济运作的过程中难以真正实现市场的稳定运作和发展,同时海外资金导致外资基金的运作非常困难,全球金融危机对我国也产生了一定的冲击和影响。在全球金融危机的过程中,市场曾提出了二度融资需求,但是外资资金的整个运作非常困难,由此导致我国的人民币资金被推上了历史的舞台,其中基金公司在融资的过程中,主要以下几个渠道为主:
首先是政府引导基金。政府采取社保基金等形式来建立完善的金融机构,如果站在法律法规的角度来对资产的配置情况进行分析,那么可以看出将会有超过两成的资产直接用于股权投资,有10%的资金可以直接用于股权资产的投资。另外,在现有的投资私募股权基金中,实际的社保基金所占有的比重相对比较低,大部分资产的信誉度比较高,资金相对较为充足。因此,如果能够承诺出资,那么将会有许多的投资者持续地跟进。
其次是国有企业以及民间富有者个人的闲散资金。对于一些综合实力相对比较强的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可以为中小型企业的投资提供坚实可靠的支持,分享中小型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所带来的各种利润。另外,如果能够将所投资的资金放在一些相对比较优秀的同行企业之中,那么就能够吸收这些企业的优秀做法和经验,更好地促进自身的稳定发展,实现业务范围的高效拓展。对于一些资金比较雄厚的个人来说,对投资回收期的要求比较低,因此可以采取长期投资的形式,以保证自身获得更多的高投资收益。
最后是股权交易市场。天津在2008年设置了独立的股权交易所,这两大交易所主要以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为核心,积极地募集社会资金,其中[A1] 天津股权交易所主要以私募股权基金融资形式为基础和核心技术提供定价服务,有效地解决在这个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类资金难题。另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可以采取这种渠道来进行有效的融资,将实际的融资成本控制在有效的范围之内,加强与股权交易所之间的协作以及互动,更好地促进后续工作的大联动,保障资本的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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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项目的选择
在运作整个私募股权的过程中,投资项目发挥着关键的作用。在前期投资之前,工作人员必须要建立科学完善的分析机制,了解项目考察的相关要求,并将项目考察、项目评估与项目的风险分析程序相联系,注重组合投资,分散投资以及多种股权投资机制的有效控制,实现对风险的高效规避。另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项目的风险主要以前期的评估风险为基础,如果能够积极做好前期的准备工作,那么就能够有效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当然,在及时筹措到资金之后,如果投资项目出现问题,也会导致最终的资金无法收回,故投资项目的质量会直接影响投资的最终收益。
基金管理公司可以采取两种不同的形式来选择不同的投资项目,一种是直接在产权交易中心平台中了解不同的投资项目,选择价值相对比较高的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会要及时了解产权交易所机构所发布的各类项目信息,通过对投资项目和投资领域的深入分析及检索,积极选择符合自身意愿的收购项目。产权交易机构和相关的会员单位也可以为两者之间的合作牵线搭桥。此外,要对各类投资项目进行前期的调查以及分析,了解各类项目的资产以及财务审计状况,明确最终的投资意向,严格按照相关的规章制度以及标准提出申请书,在通过资格认定之后可以直接签订协议,以此来更好地保障资金的稳定运作。但是,结合相关的实践调查发现,我国目前的私募股权基金运作现状不容乐观,还没有建立较为完整的运作模式。
三、构建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运作模式的对策
在推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我国的资本市场获得了快速发展,同时在现有资本市场运作的过程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直接加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行列中。不可否认,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的完善发展,符合我国金融市场结构完善的实质需求,能够有效促进我国企业的快速成长,积极实现整个市场经济环境的内外协调发展和运作,保障我国能够实现稳定的提升。
1)发展信托制下的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结合上文的相关分析可以看出,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前景良好,同时运作模式相对比较简单。从目前来看,我国可以结合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具体的运作情况,积极分析这种组织形式的内部治理结构,采取高效率的运作形式更好实现资源的优化利用和配置。与其他组织结构相比,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能够实现高效率的运作,同时能够积极避免双重征税,加强对股东大会的有效管理。其次,对于许多发达国家来说,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也采取这种运作模式积极避免各类社会矛盾。在我国目前的经济环境下,信托制下的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优势更为明显,企业可以采取这种组织形式来推动我国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稳定发展和运作。
2)大力发展成熟的机构投资者
从国内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融资渠道的对比分析中可以看出,我国现有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渠道相对比较少,许多信誉比较好的机构投资者难以真正加入其中。作为一个比较封闭,同时风险较高的投资方式,私募股权投资信用必须要以投资者个人的风险应对能力为基础,每个参与者的个人风险承受能力及识别风险的能力要比较好,只有这样才能够尽量规避各类不必要的风险和运作压力,有效培育成熟的机构投资者。我国可以在保障主营业务具体运作的前提上,将保险公司企业年金和养老基金融入现有的私募股权投资之中,更好实现经营风险的分散,提高最终的资金回收率,促进不同机构的长远发展,积极稳定现有的私募股权运作模式。其次,在金融危机产生之后,我国可以采取信托制的模式,将资金的进入门槛不断降低,有效实现资金来源渠道的拓宽,为个人投资者开拓不同的融资渠道,充分发挥成熟机构投资者的作用。
3)场外股权交易市场的监管
从目前来看,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在我国已经有了十多年的发展时间,实际的发展速度越来越快,对市场经济所作出的贡献也越来越大。因此,为了能够推动国家经济的稳定运行和长远发展,我国必须要立足于目前场外股权交易市场的实际运作情况,加强对该市场的监督和管理。目前,对于一些发展比较慢同时处于初创型的企业来说,还难以保障自身的基金运作模式符合上市的需求,在与其他国外资本市场进行运作时,也面临着诸多障碍和困难。相比之下,场外股权交易市场的发展能够为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建设提供可靠的依据,促进资金流动性的增强,保障资金的合理配置以及利用。另外与其他的交易市场相比,场外股权交易市场能够提供多元化的服务,解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运作过程中所面临的各类难题。
结合相关实践调查可以看出,场外股权交易市场在我国还处于初期发展阶段,实际的交易市场相对比较分散,现在已经有200多家产权交易机构在我国进行运作。因此,为了能够实现不同业务部门之间的高效利用以及配合,尽量避免业务之间的重合,实现信息资源的优化利用和共享,我国必须要立足于场外股权交易市场运作的实际情况,采取科学合理的监督机制。另外。我国可以积极成立证券监管二部,加强对上市股份公司股票的监督以及管理,严格按照统一的内部标准,保障监督管理工作效率的整体提升,实现整个市场运作模式的稳定性和科学性。
4)建立完善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体系
从目前来看,在推动市场经济运作的过程中,我国现有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体系还有待完善。对此,各个监管部门必须要加强联系,立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不断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督以及管理,保障其能够实现自身的稳定运作和发展。除此之外,我国还需要严格按照目前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结合时代发展的相关变化对已有的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调整,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稳定运作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在资源分配的过程中,资本市场发挥着关键性作用。但是长期的计划经济导致我国现有的资本市场运作效率比较低,资金的流动性受到了严重影响,实际的资本市场出现了发展不均衡的现象,严重影响了资本市场作用的有效发挥。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能够实现融资方与投资方之间的紧密联系和互动,保障企业能够将成本融资控制在有效范围之内,积极采取先进的管理策略以及手段实现自身的经济效益最大化。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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