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栏证券交易所;今年年初修订的证券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让证券诉讼的整个格局都为之一变。因此,几乎在新书出版的同时,我就启动了这本书的修订工作。而具体的修订方式,我就打算以“证券法通识”专栏的方式进行——按照《证券法通识》所确定的逻辑框架,结合最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案例和影响证券市场的大事件来重述证券法通识,化整为零,细水长流弥补这一版书的不足。我也希望通过这个专栏跟更多的读者交流探讨。以书会友,不亦乐乎。摘要这是“证券法通识”专栏的第44篇文章。新证券法确立了投保机构的股东代位诉讼制度,对《公司法》上的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和前置条件的限制作出了突破。这一制度持续发力,和支持起诉等制度相结合,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股东代位诉讼也被称为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在公司利益受到侵害而公司不能或怠于起诉时,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制度。股东代位诉讼的法律依据是现行《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证券法对《公司法》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和前置条件的限制作出了突破。

《证券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该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公司法》规定的限制。这一规定明确在内部人损害公司利益——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提下,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公司股东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受“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限制,也不受其他前置性条件的限制。这一制度在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等责任的落实和“追首恶”的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督促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等追偿,避免上市公司赔偿给投资者造成“二次伤害”。特别是这一制度和支持起诉等制度相结合,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功调解。2021年1月,美丽生态向两位被支持投资者全额赔付到位,但贾某辉未实际分担责任。美丽生态向投资者全额赔付调解金额后,投服中心于当年3月向美丽生态发股东质询建议函,建议美丽生态请求贾某辉分担责任;美丽生态回复将向贾某辉进行追偿。2021年5月,投服中心再次询问美丽生态进展,美丽生态回复称计划于6月底起诉,直至7月初投服中心仍未收到美丽生态起诉贾某辉讯息。2021年7月19日,投服中心向前海法院申请提起股东代位诉讼。不过前海法院告知投服中心,该院已于7月5日受理美丽生态诉贾某辉追偿调解金纠纷。这可以说是投服中心发起股东代为诉讼的第一次尝试。[1]真正意义上落地的首例由投资者保护机构提起的股东派生诉讼是投服中心对大智慧公司董监高提起的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诉讼。上市公司大智慧因证券欺诈被判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投服中心保护机构代位向公司”董监高”发起追偿诉讼。2023年2月20日,投服中心撤诉,原因是被告张某虹(公司控股股东,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已全额向上市公司赔偿诉请损失,原告投服中心以全部诉讼请求均已实现。同日,该案关联诉讼即大智慧公司诉董监高追偿案当庭顺利调解,两案大智慧公司将获控股股东3.35亿元全额赔偿。从该案的诉讼过程来看,投服中心的代为诉讼仍然面临一些困难。一是提起诉讼仍需依法交纳诉讼费,对于非盈利公益投保机构而言负担过重;正是考虑这个因素,投服中心前期仅选择一起86万元的民事判决作为尝试提起诉讼。二是目前对于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纠纷内部追偿在立法上不完善、司法上基本空白。[2]不过,即使存在这些困难,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代为诉讼仍然在推进。截至2023年11月,投资者服务中心已提起5单股东代位诉讼案件。投资者服务中心秉持“追首恶”理念,对监管部门重点关注的上市公司大股东资金占用、违规担保、不履行承诺等事项,持续推进股东代位诉讼。2023年11月13日,投保机构针对上市公司资金占用提起的股东代位诉讼案一审获广州中院胜诉判决。该案为投服中心代ST摩登诉其控股股东、实控人、董事损害公司利益纠纷,判决完全支持投资者服务中心诉请,判令三名个人责任人对控股股东瑞丰集团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分别在100%、70%、1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需要注意的是,前述内部人以外的第三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投保机构的起诉仍要受到《公司法》规定的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的限制。[4]注释:[1] 参见《以股东代位诉讼为盾 投服中心督促美丽生态追责到人》,载证券时报网2021年7月29日。[2] 参见《全国首单投保机构股东代位诉讼落地 投服中心:代位诉讼路遥且难》,载《证券时报》2023年2月21日。[3] 参见《全国首单资金占用股东代位诉讼案一审胜诉》,载《证券日报》2023年11月14日。[4] 《以股东代位诉讼为盾,投服中心督促美丽生态追责到人》,载《潇0日。专栏往期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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