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

2.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3.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传播媒介及其从事证券市场信息报道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其工作职责发生利益冲突的证券买卖。

【解释】根据《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规定》,其适用范围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场所发行、交易证券过程中实施虚假陈述引发的侵权民事赔偿案件”,即仅限于积极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而消极信息披露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而引发的民事责任,则适用上述《证券法》第56条的规定。


143-经济法-证券法律制度-虚假陈述: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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