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虚假陈述 系统风险影响比例

墨龙公司作出《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主要载明:山东墨龙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当日,证券时报·e公司等媒体报道了山东墨龙公司因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一事。 2017年5月16日,山东墨龙公司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主要载明:2017年5月12日,中国证监会对山东墨龙公司及张恩荣、三等18位责任人员以山东墨龙公司披露的2015年、2016年部分定期报告涉嫌虚假记载,且涉嫌未及时披露重大投资事项为由,拟对山东墨龙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2017年9月25日,山东墨龙公司作出《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主要载明:2017年9月25日,中国证监会对山东墨龙公司及张恩荣、三等18人以山东墨龙公司披露的2015年、2016年部分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山东墨龙公司未及时披露重大投资事项为由进行行政处罚。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87号)认定:一、山东墨龙公司披露的2015年、2016年部分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5年以来,为了粉饰季度报告、半年报财务数据,公司在真实财务数据的基础上,通过调增《借出明细表》中的销售单价虚增暂估收入,同时少结转销售成本(包括暂估销售成本和已开票收入对应的销售成本),从而实现净利润的虚增。经上述调整后,公司2015年、2016年的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从亏损调整为盈利。二、山东墨龙公司未及时披露重大投资事项。山东墨龙公司于2016年6月对子公司寿光懋隆新材料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增资3亿元,山东墨龙公司201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为24.33亿元,上述事项涉及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上述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重大投资行为,但是山东墨龙公司没有及时披露,而是在2016年半年度报告中进行了披露。上述违法事项其他责任人员中均包括张恩荣。

山东墨龙公司2015年一季度报发布时间为2015年4月25日。

李义芬为山东墨龙公司证券投资者。2015年4月25日至2017年3月21日期间,李义芬分多笔卖入卖出诉争股票。

李义芬主张本案虚假陈述的实施日为2015年4月25日、揭露日为2017年3月31日、基准日为2017年5月10日、基准价为5.788元。李义芬主张其投资差额损失为5449551.9元,佣金损失为5449.552元、印花税损失为16348.656元,利息损失为947994.97元,损失合计为6419345.074元。

本院作出的(2018)鲁民终1646号民事判决认定:山东墨龙公司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5年4月25日、揭露日为2017年3月21日、基准日为2017年4月20日、基准价为6.84元。在计算投资者损失时应剔除的系统风险影响比例为28%。投资者实际损失的计算公式为:投资者实际损失=投资差额损失[持仓数量×(平均买入价-卖出价格或基准价)×(1-系统风险影响比例)]+佣金损失(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比例)+印花税损失(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税率)。

本案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发函就李义芬投资实际损失金额的测算等问题进行咨询。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以《关于(2019)鲁01民初1101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投资者李义芬投资损失


实际操作第45期:证券虚假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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