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山西工人报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当事人因劳动争议纠纷要求保护其合法权利,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否则,法律规定消灭其申请仲裁权利的一种时效制度。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从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超过一年,仲裁请求将不会受到保护。但是有如下情形时,仲裁时效可以中断:(1)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2)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关于拖欠工资的仲裁时效有特殊规定,如果劳动者在职期间被拖欠工资,只要劳动关系存续,不受仲裁时效的限制;一旦劳动关系终止,就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劳动者如果被拖欠了工资,协商不成要及时通过法律程序维权。

  典型案例

李某于2009年12月1日到某单位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8年8月26日,李某向仲裁机构主张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工作日延时工作加班费273626.20元、双休日工作加班费157056.55元、法定节假日工作加班费55.86元,但未得到支持,遂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抗辩称,李某所主张的加班早已经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加班工资仲裁时效的问题,加班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此李某关于加班工资的请求未超过仲裁时效。


被拖欠工资,向劳动争议仲裁主张的时效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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