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022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称“本司法解释”)公布并于1月22日正式实施,全文分为“一般规定”、“虚假陈述的认定”、“重大性及交易因果关系”、“过错认定”、“责任主体”、“损失认定”、“诉讼时效”和“附则”八个部分组成,是对2003年颁发的证券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进行了全面的更新,对未来一段时间,各级人民法院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具有实质性的指导意义。

诉讼时效条款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主张以揭露日或更正日起算诉讼时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揭露日与更正日不一致的,以在先的为准。

理解与解读

一、本条款是司法解释中存在最重大争议的条款。在本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所有的司法判例中,均以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为诉讼时效起算日,没有任何一个判例以揭露日为诉讼时效起算日。我们理解本司法解释约束所有的证券市场侵权行为,将来会有很多的没有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案件受理、审理,所以从侵权责任的角度,本司法解释第一次明确了诉讼时效起算日条款。但是,确实会给实务案件办理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

二、中国证监会在对上市公司进行立案调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到最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往往时间较久。从目前统计的数据来看,证监会从立案调查到下达行

三、目前实务中遇到的更大的问题是因为之前所有在审理的案件和判决的案件均以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之日为诉讼时效起算日,如果按照该条款来执行,众多案件投资人还没来得及起诉,都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以下是我们代理的因为该条款而过诉讼时效的部分案件:

1、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案

审理状态:部分案件已经判决生效,部分案件还未开庭,还有部分案件未立案。

上海金融法院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本案的揭露日为2016年12月24日,按照此前的判例和司法解释规定,该案件的诉讼时效截止为2022年5月27日(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之日)。目前上海金融法院还在陆续开庭审理以及部分投资人还没有立案起诉。

若执行该条款,本案件在2019年12月24日即过了诉讼时效,而在2019年5月27日,中国证监会才对中安科作出行政处罚,2021年5月18日,该案示范判决二审判决书才下达。

2、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案件

审理状态:二件案件正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过程中,其他大部分案件还未立案,等待该二件示范判决。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该案的揭露日为2018年4月28日,按照此前的判例,该案件的诉讼时效截止为2022年10月31日(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之日)。

若执行该条款,诉讼时效截止日为2021年4月28日,所有还未立案的天马轴承案件均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3、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案件

审理状态:该案约300件案件正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过程中,还没有生效判决,部分案件还未立案,等待二审判决。

按照此前的一审判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该案的揭露日为201


智仁原创 |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实务研究之诉讼时效条款

股盾网提醒您: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