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溢融通(600830)虚假陈述收处罚事先告知书,散户维权最新方案】
一、索赔条件
在2016年3月20日至2019年1月11日之间买入香溢融通,并且在2019年1月12日之后卖出或者持有香溢融通的亏损投资者,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二、索赔必备材料汇总
的基础材料有:
1、身份证复印件公证书;
2、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
3、该股票的交易流水对账单等(自首次买入之日打印至今)。
三、索赔事实依据及处罚经过
证监会指出该公司在2015年、2016年年报中造假。香溢融通隐瞒担保事项,提前确定投资收益,并为了履行担保义务,虚构投资业务。
导致香溢融通2015年虚增利润总额1.03亿元,占2015年更正前利润总额的48.76%,虚增净利润77580324.37 元,占2015年更正前净利润的49.96%;2016年虚减利润总40976005.77 元,占 2016 年更正前利润总额的 26.54%,虚减净利润 29278006.30 元,占 2016 年更正前净利润的24.97%。
而香溢融通的造假行为的动机竟然是为提升考核利润和管理层薪酬,如今证监会根据查明的事实,拟给与该公司及高管罚款和市场禁入。
在2016年3月20日至2019年1月11日之间买入香溢融通,并且在2019年1月12日之后卖出或者持有香溢融通的亏损投资者,符合索赔要求。
四、索赔法律依据
概括来说,就是当出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这几种违法行为时,投资者就可以依法主张赔偿。
对应的法律依据就是《证券法》第69条、76条、第77条。
其中第69条说的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虚假陈述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股民对虚假陈述索赔的法律依据。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发行人是第一赔偿责任人,其他责任人,包括董监高、审计机构、保荐机构是第二责任人,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76条是对内幕交易索赔的法律依据,这一条明确指出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77条是对操纵市场索赔的法律依据。这一条明确指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在实践中,操作最成功的、索赔率最多的是虚假陈述索赔。因为这种情况的索赔不仅有证券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还出台了详细的司法解释,包括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还有2003年1月9日出台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