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今年4月,乐视网公告,因公司2007年至2016年连续十年财务造假等,北京证监局对公司合计罚款2.4亿元,对贾跃亭罚款2.41亿元。

借此事件聊聊「欺诈发行」以及「欺诈发行」的法律责任,有兴趣了解其中涉及到法律问题的知友可以看看本文。

一、关于「欺诈发行」

先谈「发行」。所谓「发行」,说白了就是卖股票。

卖股票是为了什么?为了融资,换一个常用词就是圈钱。

在我们国家,「发行」股票的公司必须符合财务、公司治理等一系列硬性条件,下面以在A股主板首次发行新股的财务条件为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发行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二)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三)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四)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五)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你看,光是这么多财务指标,便不是随随便便一家公司就能达到的。

那么,如果一家公司没有达到以上条件,却又想「发行」股票融资怎么办?

那就只能「欺诈发行」。也即通过财务造假等手段进行包装,「假装」达到了发行的条件。此类造假行为严重影响了投资者的投资选择,这也是「欺诈发行」最恶劣之处。用官方的说法则是:

证券市场的投融资活动高度依赖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欺诈发行严重背离诚信原则,严重违反法律规范,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资本市场最为严重的三大证券欺诈行为之一,历来是各国监管机构监管执法的主要领域。

二、关于「欺诈发行」的法律责任

刚才既然提到「欺诈发行」性质这么恶劣,则必须依法予以严惩。

「欺诈发行」的法律责任主要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三部分:

(因本处罚决定适用的是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以及可能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以前的《刑法》,以下按照2005年《证券法》即《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以前的《刑法》进行分析。)

1.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即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进行行政处罚。本案给乐视网的是顶格处罚,即处以非法所募资金百分之五的罚款。由此也可推知,当年乐视网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金额是48亿元。此外,贾跃亭作为乐视网实际控制人,指使乐视网从事欺诈发行的行为,对其可依据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进行处罚。

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民事责任。

除了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外,欺诈发行的公司还要向茫茫多因欺诈购入公司股票的投资者承担侵权责任。要知道,「民事赔偿责任」才是惩戒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包括欺诈发行,也包括上市之后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核弹。

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九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刑事责任。

「欺诈发行」


欺诈发行及其法律责任——贾总被罚了2.41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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