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券商中国发布一条消息,因存在欺诈发行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被强制退市的紫晶存储近日发布公告,称12月21日收到拘留所通知,公司实控人郑某和一致行动人罗某因涉嫌欺诈发行证券罪于10月24日被采取强制措施。

4月份下达了《行政处罚通知书》,而上交所也因此于今年的6月份终止该公司股票上市,现在公安部门的举动则是对相关违法行为采取的刑事措施。

打击这样的违法违规行为无疑是大快人心的,怎样处罚都不为过,但小编心中有件事却不吐不快,那就是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被强制退市后,给股民造成的损失该由谁来买单呢?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退市后的紫晶存储已更名为R紫晶1,原来在上交所流通的份额已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转让,每周五交易一次,价格大约是几毛钱,而且价格还在不断下跌,难不成这中间的损失就由股民自己来承担?

在小编打破砂锅问到底的努力下,终于得到了一个令人略感满意答案,那就是这个损失会由上市过程的保荐机构和服务卖出时间确定赔付适格对象,对符合赔付条件的按投资差额损失加上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进行赔付。

令人解气的是,在确定赔付对象的条件中明确规定,首次发行前的股东及关联人,以及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管增持买入的股票都不属于先行赔付对象,而且证监会做出的行政处罚力度也非常之大,对公司的3名实际控制人给予警告并处以0万至3600多万不等的罚款,对9名高管也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至160万元不等的罚单。此外,对郑某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对罗某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对总经理、财务总监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

虽然说我们目前实行的政策措施在保护投资者方面具有一定的力度,至少不是像很多股民猜测的那样毫无作为,但股民除了得到投资差额相关的部分投资补偿外,还是要承担因买入股票带来的其他损失,比如转场后股票卖不出去或者很低的价格卖出,还是要自己承担的,与印度的强制退市由公共投资人以公允价格回购股票相比,差距还是很大的,包括经济学家管清友先生,就提议在强制退市保护投资者这一点上要向印度股市学习,也有网友提议,对于造假引发的强制退市,必须让承销的券商、战略投资者和公司一起拿钱出来按发行价赎回。

我们股市发展到今天,可能在某一过程阶段,为了发展需求,对相关问题制定的措施没有起到应有的警戒作用,甚至是选择性的忽略,但此一时,彼一时,目前的股市急需提振的是投资者信心,那么在欺诈上市处罚力度上对上市企业、保荐机构、服务机构的惩戒力度更大一点,那么对投资者的保护和信心提振就会更多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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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带你了解现行制度下,欺诈发行强制退市,股民权益有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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