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描述

关于欺诈发行,是否存在券商先行赔付的案例,券商先行赔付是否有法律依据?

二、法律法规

(一)《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招股说明书(2015 年修订)》

第十八条 招股说明书扉页应载有如下声明及承诺:“保荐人承诺 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第一百三十七条 招股说明书摘要应在显要位置载有如下声明及承诺:“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

第九十三条 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向发行人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三、相关案例

1、案例背景

B 公司 2014 年在创业板市场上登陆,曾取得非常可喜的业绩。然而,事后经调查得知,这些”成绩”竟然是建立在欺诈发行基础上的空中楼阁。为了达到上市的目的,B 公司运用多种手段调减应收账款余额, 通过少计坏账准备和原材料成本以及利用税收优惠虚增利润,进而达到粉饰财务报表的目的,一大批中小投资者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大量的买入该公司的股票,遭受了巨大的损失。

2016 年 7 月 7 日,B 公司因欺诈发行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6 年 7 月 9 日,A 证券公司公告拟出资人民币 5.5 亿元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主动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2017 年 6 月 9 日下午, A 证券公司发布《关于设立 B 公司欺诈发行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的公告》,同时 A 证券公司召开媒体见面会。B 公司历时近一年的赔付问题正式提上日程。

2、相关内容

(二)临时公告未披露或有后续进展的诉讼、仲裁情况:

2016 年 7 月,B 公司因欺诈发行被中国证监会处罚,A 证券公司作为 B 公司股票在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因未勤勉尽责被中国证监会处罚,并需对投资者因 B 公司欺诈发行行为遭受的投资损失与B 公司等责任主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A 证券公司依据与 B 公司签订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协议》,于 2016 年 8 月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请求裁决 B 公司赔偿 A 证券公司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3,600

2017 A 证券公司就 B 公司欺诈发行事件因先行赔付投资者而支付的超出自己应当赔偿数额的损失 22,685.89 万元。2017 年 11 月,A证券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对上述26 名被告共诉请赔偿23,19、票据等有关的纠纷案作出管辖权异议上诉裁定,以A 证券公司与B 公司、王**、孙**之间的保荐、承销合同约定了纠纷仲裁条款,驳回 A 证券公司对 B 公司、孙**、王**3 名被告的起诉。2019 年 3 月,A 证券公司依据承销协议,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要求 B 公司、王**、孙**赔偿 A 证券公司因赔付 B 公司欺诈发行事件中受损的适格投资者而产生的部分损失,合计 5,142.10 万元,B 公司、王**、孙**、刘**承担为实现仲裁请求而发生的仲裁费、律


关于造假上市券商先行赔付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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