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梧桐大兄弟
近期IPO过会的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股权涉及纠纷。其中,发审会上询问如下:
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苏光朋诉发行人、有瑞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湾有瑞)、海南江恒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江恒)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发生的原因、诉求、进展情况,是否影响台湾有瑞与海南江恒之间股权转让的有效性和发行人股权的确定性;(2)张爱国女士遗赠、朱瑜明加赠及收购获赠发行人权益、台湾有瑞转让发行人股权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诉讼或纠纷;发行人是否存在其他股权诉讼或纠纷事项;(3)上述事项是否影响发行人股权清晰,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相关信息和风险是否已充分披露。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据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
2016年9月21)苏光朋为公司股东,持有公司3.83%股权及相关权益;(2)台湾有瑞与海南江恒之间的股权转让侵犯了苏光朋的股东权利及相关权益,相关董事会决议无效;(3)公司剥夺了苏光朋的知情权。
2016年9月28日,公司收到即墨市人民法院关于苏光朋诉发行人、台湾有瑞、海南江恒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通知。
2017年5月9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出具了一审判决(2017)鲁02民初35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苏光朋的诉讼请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1)原告无权实际享有青岛英派斯公司的股权,亦无权请求将上述股权过户至其名下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名下;(2)有瑞实业与海南江恒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该股权转让经相关审批机关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股权转让符合法律规定业已履行完毕。
当时股权转让是怎么回事呢?
此后招股说明书仍披露了如下信息:
此3.82%股权与苏光朋诉求的3.83%有点意思。
截至目前,青岛中院判决文书尚未披露,英斯派亦未披露相关反馈意见回复。
不过,我们还是从苏光朋提前的其他诉讼查到部分信息。
依据《苏光朋与即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1月6日,原告与有瑞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签订了《关于分红入股的专项协议》并附四份表格,原告在第三人等公司分别取得2%股份。
2009年10月26日,张爱国签发《关于对〈补充说明书〉第二条的变更决定》,年7月9日,原告及阮秀娟、朱玉茹等签发《关于接受张爱国在英派斯集团及各子公司有关股份的声明》,原告获得英派斯系列公司及第三人的股份1.4%。
2013年1月28日,原告与朱瑜明、有瑞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英派斯系列公司权益转让协议书》,原告因张爱国遗赠分别拥有英派斯系列公司和第三人公司各1.43%权益。但有瑞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并未盖章确认。
综上,原告在第三人公司共拥有4.83%的股份,其中1%转让给朱瑜明,尚余3.83%。
多年来,第三人公司进行了多次的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相关公司注销、转让、处置等,其既未通知原告参加也未征得原告同意,剥夺了原告的知情权、优先购买权、决策权等多项股东权利。
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为第三人的股东,拥有3.83%的股份并办理股东登记。
原告苏光朋提交的证据有:第一组、原告拥有第三人2%股份的证据。第二组、原告拥有第三人1.4%股份的证据。第三组、原告拥有第三人1.43%股份的证据。第四组、原告任职第三人公司董事、总经理的证据材料。证明原告多年担任第三人公司的重要职务。第五组、邮件两份。英派斯健康科技公司通过设立持股平台公司的做法,将部分自然人股东的股份并入持股平台公司。此两份邮件即为通知原告开会,征求原告意见,是否愿意将其股份并入持股平台公司的邮件。
不管如何,此案例将为十分有趣的记载。后续补充法律意见书的披露及相关法院判决的公布,我们将可以查阅更为详实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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