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上市公司公告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反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股盾网正在办理该股票投资者索赔案,本次监管机构对公司立案调查的具体原因尚未公布,但是股盾网团队认为,依据新《证券法》及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责任由原来的“过错原则”改为“过错推定原则”,除非能够充分举证证明自身无过错,否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条规定实际上是相当严厉的,显示惩戒机制更加严厉。
1月9日联创股份(300343.SZ)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山东华安新材料有限公司少数股东北京信投惠通投资管理中心,因其自身发展规划提出拟转让其持有的华安新材9.9990%股权公司拟通过现金方式以1.43亿元的价格购买北京信投惠通持有的华安新材9.9990%股权。
本次交易完成后,联创股份将持有华安新材100%股权,符合公司长远规划及发展战略,有利于提高公司享有的核心资产权益,进一步提高公司整体资产质量和持续盈利能力1月26日,深交所向联创股份下发关注函,要求说明本次受让北京信投惠通持有的华安新材股权的具体原因等。
关注函显示,2019年4月9日,联创股份披露《关于签署战略合作备忘录的公告》(下称《增资公告》),你公司与北京信投惠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下称“北京信投”)签署《战略合作备忘录》(下称《备忘录》),北京信投对公司子公司山东华安新材料有限公司(下称“华安新材”)进行增资,累计金额不超过3.8亿元。
2024年1月24日,联创股份披露《关于受让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的补充公告》称,截至2019年12月,华安新材收到北京信投惠通股权投资款共计8888万元经双方再次协商一致,本次投资款8888万元占华安新材9.999%股权。
股盾网团队认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重大性违法违规,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通过法律程序争取挽回部分投资损失,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索赔。
公司及公司管理层与北京信投惠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无任何关联关系公司不知情且未参与北京信投惠通公司的经营、融资等事项这意味着北京信投将其持有的华安新材9.999%股权“套现”,联创股份作价1.43亿元对上述股权进行“回购”。
北京信投通过此次增资华安新材不仅没有亏钱,甚至还赚了5420万元深交所指出,《增
深交所要求联创股份,说明华安新材上述增资事项的背景,《备忘录》的主要内容,有关约定的后续执行进展情况;并结合相关协议具体条款、退出机制等说明如华安新材未完成协议约定条件的后续安排,相关条款设置是否合理,并报备相关书面协议。
深交所提出,说明华安新材上述增资事项中的投前估值、确定方法和依据,有关估值金额是否在《备忘录》中予以明确,如否,请说明具体明确时间和方式,并报备有关证明材料;结合华安新材生产经营情况、资产负债水平等说明北京信投实际增资时华安新材估值的合理性。
深交所还提出,说明北京信投增资华安新材的资金来源,有关资金的取得方式是否合法合规,实际增资完成时间,你公司对相关进展的信息披露是否及时此外,深交所要求,说明本次受让北京信投持有的华安新材股权的具体原因,并结合华安新材近年来业绩、发展趋势、基本面等说明本次交易的必要性,同时结合相关估值依据、评估方式、华安新材2019年来股权转让或增资中估值及变化情况等说明本次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及合理性。
深交所最后表示,结合对上述问题的回复,说明公司与北京信投就华安新材股权交易事项是否存在除协议约定外的其他利益安排,公司前期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联创股份官网介绍,公司成立于2003年1月29日,主要从事聚氨酯、氟化工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等业务。
2012年8月1日公司在深圳创业板上市,致力于绿色化学品的研发、生产与推广财务方面,2023年前三季度,联创股份实现营业收入7.25亿元,同比下降59.09%;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035.97万元,同比下降96.64%。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 记者 吴绍博 编辑 方格
股盾网证券诉讼团队提示:受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误导,造成损失的,建议投资者通过法律途径争取挽回部分投资损失。法院审理中,因审判执法人员对法律问题存在不同理解,索赔结果以法院最终生效裁判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