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上市公司公告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反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正在办理该股票投资者索赔案,本次监管机构对公司立案调查的具体原因尚未公布,但是团队认为,依据新《证券法》及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责任由原来的“过错原则”改为“过错推定原则”,除非能够充分举证证明自身无过错,否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条规定实际上是相当严厉的,显示惩戒机制更加严厉。

热点栏目自选股数据中心行情中心资金流向模拟交易客户端  来源:北京商报  (记者 高萍)对于上市公司在互动平台等发布的易对二级市场产生影响的抗疫履责相关信息的准确与完整性,监管层保持强监管姿态3月10日,。

睿创微纳、联创股份、得邦照明3家公司集体因信披违规收到证监局的警示函。究其原因,均与在抗疫履责方面的信披不准确或不完整有关。

3家遭警示的公司中最受市场关注的莫过于“科创板002号”——睿创微纳从睿创微纳披露的公告来看,睿创微纳此番收到警示函与公司在互动平台上披露的相关抗疫信息不完整有关时间回溯到今年1月,在1月20日和21日,投资者在“上证e互动”上就公司产品是否应用于传染性疾病的人群侦测和防控项目、有没有提供人体红外测温的模组、是否生产手持红外测温设备进行提问。

1月21日,公司作出回复,称子公司艾睿光电的测温模组及人体精准筛查红外热像仪可以对高热人群作出精确筛查,有效遏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蔓延,测温模组和人体体温快速精准筛查红外热像仪已经应用到疫情筛查一线  不过,山东证监局称,经核查,艾睿光电生产的人体红外测温相关产品为公司非主要销售产品,且以前年度销售金额较小,销售占比较低,当前在手订单对公司业绩影响较小。

山东证监局认为睿创微纳在“上证e互动”的回复中未提及上述内容,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违反了信披相关规定因而,山东证监局对睿创微纳出具了警示函而北京商报记者发现,在3月8日,因上述事项,睿创微纳刚刚遭到上交所通报批评。

团队认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重大性违法违规,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通过法律程序争取挽回部分投资损失,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索赔。

与睿创微纳类似,联创股份也“栽”在了互动平台相关信息发布不完整上  与上述两家公司发布信息平台有所不同的是,得

上述信单和产量情况,未披露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实际影响,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

最终,得邦照明也未能逃过遭警示的命运  在安永气候变化与可持续发展服务主管合伙人唐嘉欣看来,上市公司在筹备和披露抗疫履责信息时应注意相关方面的问题,包括用恰当的方式和渠道进行披露,以及在合适的时机进行披露等。

实际上,在此之前,疫情防控下上市公司积极履责的同时也存在部分公司相关信披不准确或强蹭“热点”而遭到监管或通报批评的情况博瑞医药(维权)即被点名的案例之一博瑞医药2月12日披露《关于抗病毒药物研制取得进展的公告》称,公司成功开发了瑞德西韦原料药合成工艺和制剂技术,并已经批量生产出瑞德西韦原料药,瑞德西韦制剂批量化生产正在进行中。

经上交所经核实,公司公告中所称“批量生产”实际为药品研发中小试、中试等批次的试验性生产公司尚未取得药监部门批准,也未取得专利权人授权,不具备进行药物商业化批量生产的应有资质最终,因相关信息披露不清晰、不准确,博瑞医药遭上交所监管关注。

在3月10日公告称收到警示函前,联创股份曾在3月8日遭到深交所通报批评,主要原因与遭警示涉及的事项相关据警示函信息,在1月28日及2月3日,联创股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回答投资者咨询时称,公司子公司生产次氯酸钠水溶液,该产品用于杀菌、消毒,同时向湖北、山东省淄博市进行了捐赠。

2月7日,联创股份发布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披露了子公司山东华安新材料有限公司的产品中有次氯酸钠水溶液的信息,但未披露该事项对公司业绩影响程度等较为重要的信息而直至2月10日,联创股份在《补充说明及更正公告》中,披露公司2019年度次氯酸钠溶液销售收入占总营业收入不足1%,产销量及收入占比较小,预计不会对公司业绩产生重要影响。

监管层认为,联创股份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违反信披相关规定  针对信披相关问题,北京商报记者曾致电联创股份进行采访,对方工作人员表示“我们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执行”  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证券法》新设信息披露专章、投资者保护专章,受到市场关注。

资深投融资专家许小恒表示,新《证券法》实施背景下,监管层对上市公司抗疫履责相关信披的准确性以及完整性保持强监管姿态,不难看出加强投资者保护以及强化信披的理念  一般而言,立案调查系投资者提起索赔的依据据了解,为适应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的需要,新《证券法》探索了适合我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作为诉讼代表人,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诉讼原则,依法为受害投资者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

证券诉讼团队提示:受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误导,造成损失的,建议投资者通过法律途径争取挽回部分投资损失。法院审理中,因审判执法人员对法律问题存在不同理解,索赔结果以法院最终生效裁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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