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粟裕

9月30日,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旅游纠纷典型案例。其中,张某与峨眉山管委会健康权纠纷案入选典型。案例显示,游客张某进入猴子聚集区逗猴、喂猴,不慎被抓伤,要求峨眉山管委会赔偿。法院表示,峨眉山管委会虽然设置了栏杆、警示标语等,但并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张某未遵守景区关于保持安全距离的警示要求,进入猴子聚集区逗猴、喂猴,也未完全尽到相应注意义务,由峨眉山管委会补偿张某疫苗费用1000元。

据介绍,2017年8月,张某听闻峨眉山的猴子活泼可爱,与人亲近,专程来到峨眉山景区观猴,不顾游客应与猴子保持安全距离的警示要求,进入猴子聚集区逗猴、喂猴,不慎被抓伤。在接受峨眉山风景名胜区

峨眉山旅游环保法庭认为,根据《侵权法》第37条(现《民法典》第1条)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安全保障义务应控制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案涉景区内的野生猴子可以与游客较为自由地接触,景区在游客人身、财产安全方面应承担更高程度的保障义务。

最高法表示,本案是释法明理诉前化解旅游纠纷的典型案例。景区经营者、管理者对景区内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应当有充分的预见性,全面履行通知、排查、告知、提醒、注意等义务,保障游客的人身或财产安全免受侵害,否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游客作为自身安全注意义务的第一责任人,进入景区后应当自觉遵守安全管理制度,文明旅游、安全旅游,不主动挑逗、攻击或伤害景区内的野生动物,避免发生意外,否则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在妥善化解该案纠纷后,峨眉山旅游环保法庭依法延伸司法职能,推动峨眉山管委会进一步完善安全保障措施,制定《峨眉山景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暨致害补偿暂行办法》,并充分运用联席会议等机制,加强与峨眉山管委会常态化协同配合。经共同努力,峨眉山风景名胜区连续五年实现野生动物伤人纠纷“零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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