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湘西州永顺县人民法院永茂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当庭促使当事人退还财物,放下心结,充分展现了枫桥经验在基层司法实践中的生动运用,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情回顾
原告袁某与被告宋某经人介绍认识后自由恋爱,于2023年2月2日按照当地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订婚时袁某送宋某金手镯、金项链等金银首饰及彩礼款16余万元,双方订婚后同居生活一年,未办理结婚登记。由于订婚前了解不足,两人在同居过程中矛盾频发,感情逐渐破裂,最终导致双方都认为无法共同生活下去。分开后,袁某起诉要求宋某退还全部彩礼及金首饰。
庭审中,因对礼金数额争议较大,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为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庭后,办案法官通过调取双方账户银行流水、走访订婚时在场的双方亲属等多种方式进行调查取证。2024年10月22日,法庭再次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进行质证和调解,并邀请了当地分管政法的负责同志参与现场调解。
(调解现场)
在法院主持下,基于双方意愿,承办法官秉持着公正公平原则,与双方当事人及父母进行背对背沟通,一方面从情感上理解父母为子女的付出,另一方面从理性角度向双方父母释法说理,并结合关于婚约财产纠纷的法律规定、当地风俗习惯、双方过错等,充分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经承办法官耐心劝解和疏导,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女方向男方退还彩礼8万元及四金首饰。
(签订调解协议)
(退还彩礼与首饰)
在承办法官、政府领导及双方亲友的共同见证下,女方将彩礼8万元现金及金首饰等财物送至现场进行清点,并完成交付。至此,这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提醒
给付彩礼本质上是以结婚为目的,蕴含着对婚姻的美好期盼与祝福。一旦婚约解除则涉及彩礼应否返还的问题,本案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则上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但是现实生活中,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同居生活的情况普遍存在。本案并未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作为彩礼返还的唯一考量因素,而是在充分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考量共同生活、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返还金额后调解结案,较好地平衡了男女双方的利益。
来源: 永顺县人民法院 作者: 李绍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