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什么是证券虚假陈述?
A: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对于重大事件,应当结合证券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及相关规定的内容认定。
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将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的行为。
误导性陈述,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媒体,作出使投资人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
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将应当记载的事项完全或者部分予以记载。
不正当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适当期限内或者未以法定方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
投资者作出的决策建立在对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怀有充分信任的基础上。进行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的公司利用信息不对称操纵股价,往往给投资者带来沉重的损失。
Q: 证券虚假陈述索赔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A: 根据2003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第五条,投资人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即两年。
然而,根据2017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被改为了三年。2018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过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规定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法院应予以支持。
因此,当前证券虚假陈述索赔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根据《规定》第五条,诉讼时效起算日规定如下: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其他行政机关以及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
(三)虚假陈述行为人未受行政处罚,但已被人民法院认定有罪的,作出刑事判决生效之日。
因同一虚假陈述行为,对不同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两个以上行政处罚;或者既有行政处罚,又有刑事处罚的,以最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之日或者作出的刑事判决生效之日,为诉讼时效起算之日。
Q: 什么是实施日与揭露日?
A: 虚假陈述实施日与虚假陈述揭露日是证券索赔中的两个重要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第二十条,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而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有的时候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证券市场信息的媒体上,自行公告更正虚假陈述并按规定履行停牌手续,则此日也作为揭露日,称为更正日。
在实际案例中,上市公司有时有多次虚假陈述行为,则虚假陈述实施日的认定以同案处理的虚假陈述行为中最早的一次为准;虚假陈述揭露日,除去虚假陈述行为人自行更正的情况意外,常常被认定为:1)上市公司公告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之日;或2)上市公司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
根据《规定》第十八,十九条,一般来说,如果一名投资者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买入某证券,并且在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证券,则该投资者符合该证券的索赔条件。
Q: 什么样的投资者可以获赔?
A: 投资者起诉虚假陈述行为人以期获得赔偿的时候,需要证明其受到的损害与虚假陈述存在因果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关于因果关系的规定如下:
第十八条 投资人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一)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
(二)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
(三)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
第十九条 被告举证证明原告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一)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
(二)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进行的投资;
(三)明知虚假陈述存在而进行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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