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其他投资者的索赔委托。
2023年12月22日晚,慧辰股份公告收到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慧辰股份违法事实如下:
2017年6月,慧辰股份收购信唐普华48%的股权,信唐普华成为
信唐普华通过虚构与第三方业务、签订无商业实质的销售合同、提前确认项目收入的方式虚增收入和
(一)《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
2018年,信唐普华通过签订无商业实质销售合同的方式,在4个项目中虚增收入和利润,综合考虑坏账损失、减值等因素影响,导致慧辰股份2018年虚增利润555.31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7.33%。
2019年,信唐普华等通过签订无商业实质的销售合同、提前确认项目收入的方式,在5个项目中虚增收入和利润,导致慧辰股份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721.70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88%;综合考虑坏账损失、减值等因素影响,虚增利润1,785.88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5.16%。
16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0.69%。
(三)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1年,信唐普华等通过虚构与第三方业务、提前确认项目收入的方式,在6个项目中虚增收入和利润,导致慧辰股份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2,424.13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5.09%;综合考虑坏账损失、减值等因素影响,虚减利润1,721.19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36.45%。
(四)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受2018年至2021年相关项目影响,慧辰股份2022年多计坏账损失、商誉减值等,虚减利润10,496.20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49.84%。
规定,在2023年4月28日之前买入慧辰股份股票,并且在2023年4月2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还可发起索赔。
2024年12月31日晚,易事特(300376)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易事特通过开展虚假贸易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
二、易事特通过开展具有融资性质的代采业务和代理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三、易事特通过开展具有融资性质的数据中心集成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综上,易事特通过上述不具有商业实质的虚假贸易业务、融资性代采业务、代理业务和数据中心集成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导致易事特披露的2017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12日之间买入易事特股票,并且在2023年5月12日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还可发起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