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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2016年12月29日,保千里公司发布公告称: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如证监会最终认定公司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公司股票存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暂停上市的风险。2017年8月9日,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保千里电子公司在破产重整过程中进行重组资产评估时,向评估机构提供了存在虚假情形的9份协议,致使保千里电子公司评估值虚增,损害了被收购公司中达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庄敏、陈海昌、庄明、蒋俊杰作为一致行动的收购人,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证监会遂对保千里公司及庄敏、陈海昌、庄明、蒋俊杰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不同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一、索赔必须同时具备以下2个条件:

1、在2014年10月30日到2016年12月29日买入保千里股票;

2、在2016年12月29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保千里股票的投资者。

二、索赔事实依据

2017年8月11日,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庄敏及其一致行动人陈海昌、庄明、蒋俊杰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17】78号)。

三、拟起诉的对象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庄敏等

证券维权中心

联系人:

邮件:wuqubin@lon

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333号中金国际大厦B座20层

1.身份证复印件;

2.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复印件或交割单复印件;

3.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的证券开户确认单或开户申请表(复印件);


保千里(600074)投资者索赔征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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