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证监会通过交易所网站发布公告称:有个别上市公司收到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该等个别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反法律法规,根据《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调查。股盾网正在办理因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致使投资者损失的股票索赔案,具体监管机构立案调查的细节事项,有待于交易所进一步公开信息,但是股盾网团队认为,依据新《证券法》及司法解释,如上市公司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责任由原来的“过错原则”改为“过错推定原则”,除非能够充分举证证明自身无过错,否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规定彰显国内证券诉讼领域惩戒机制更加完善。
登录网上公开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1、公司全资子公司吴中进出口及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杨锋在2011年7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协助林锡钦等人实施骗取出口退税,共取得关于相机、镜头类出口退税额共计242,064,432.56元,通过收取平台服务费形式非法获利1600万余元。
现衡东检察院以骗取出口退税罪(从犯)追究吴中进出口及杨锋刑事责任2、相关案件发生在2011年至2018年期间,案发后,吴中进出口、杨锋均已自愿退缴非法所得至衡东县公安局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判决及后续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3、公司因其他事项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接受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目前,证监会的调查尚在进行中,若后续经证监会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存在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风险。
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吴中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司”或“吴中进出口”)于近日收到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衡东检察院”)起诉书(衡东检刑诉[2024]Z1号),认为进出口公司及时任进出口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杨锋在2011年7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协助林锡钦等人实施骗取出口退税,衡东检察院以骗取出口退税罪(从犯)追究进出口公司及杨锋刑事责任。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被告单位:江苏吴中进出口有限公司被告人:杨锋(江苏吴中进出口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检察院经依法审查查明:林锡钦(已判决)自2012年起在中国内地先后成立了广州臻睿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臻睿公司)、广州伟冠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伟冠公司)、广州炫羽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炫羽佳公司)、广州皇泽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皇泽公司)、广州臻奕数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臻奕公司)、苏州博高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博高公司)等境内公司,在中国香港先后成立了佳泽实业(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佳泽公司)、香港佳冠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佳冠公司)、伟冠发展(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伟冠公司)等境外公司,林锡钦为前述境内、境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016年1月至2019年5月期间,林锡钦伙同张泽伟、张景城、邓胜波(均已判决)等人利用前述林锡钦实际控制的境内公司,一方面以票面额4%-5.5%不等的开票费,向丘世亮(另案处理)控制的长沙市龙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袁浩(另案处理)控制的长沙新爱好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非法购买数码相机类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另一方面将前述境内公司含税采购的绝大部分数码相机类产品以低于市场价0.5%-1%的价格不含税分销至零售终端,从而让前述境内公司形成大量富余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
同时,林锡钦安排张泽伟将大量的人民币转至林壮元、邓米加(另案处理)等人的银行账户用于购买美元,由林壮元、邓米加等人将美元汇入前述林锡钦实际控制的境外公司账户林锡钦又安排张景城等人利用前述境外公司分别与吴中进出口、湖南新长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开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三家进出口公司签订数码相机类产品出口合同,并在前述进出口公司允许下,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行报关,以少量限制出口数码相机类产品更换包装,用低价运动相机、低价数码相机类产品顶替高价数码相机类产品等出口货物与报关货物不一致的虚假方式从广州、深圳等地海关申报出口,前述数码类产品出口到香港后又由邓海伟等人走私入境,由邓胜波等人开车从邓海伟处将相机运回前述境内公司仓库重新打包,又以同样方式循环申报出口。
再由前述林锡钦实际控制的境外公司将购买的美元分别汇入前述进出口公司账户,由进出口公司结汇,扣除双方约定的由进出口公司收取的服务费、垫付的货运、报关等费用后,加上进出口公司先行垫付的出口应退税款,一并转入林锡钦、张泽伟、张景城等人控制的境内公司账户。
林锡钦再根据进出口公司提供的上述情况安排张景城等人制作前述境内公司与进出口公司的数码相机类产品销售合同等资料,并向进出口公司开出相应的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连同报关单等单证由进出口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从而骗取国家大量的出口退税。
2011年7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杨锋担任吴中进出口法定代表人,并系该公司董事长,负责公司业务具体流程,把控业务各个程序被告人杨锋代表吴中进出口与林锡钦实际控制的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由甲方林锡钦控制的公司联系国外客户,签订外销合同,安排货源,收回货款。
乙方吴中进出口办理出运手续,办理银行结汇、出口退税等事项,收取服务费用0.1/美元(每出口1美元收取0.1元服务费)合作期间,吴中进出口为牟取提成、服务费,将代理林锡钦控制公司的出口业务伪装成自营出口业务,明知林锡钦的出口相机业务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仍协助林锡钦等人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
湖南天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经鉴定,出具了湘天勤会所鉴字[2022]第06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江苏吴中进出口有限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共收到林锡钦控制公司开具发票14875份,价税合计金额1,524,141,298.80元,江苏吴中进出口有限公司关于相机、镜头类商品出口的外汇收汇共197,915,847.10美元(能通过银行流水印证金额为,162,012.01美元,结汇后金额为人民币1,214,752,271.32元),共取得关于相机、镜头类出口退税额共计242,064,432.56元,通过收取平台服务费形式非法获利1600万余元。
2021年10月28日,被告人杨锋在江苏省苏州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案发后,江苏吴中进出口有限公司自愿退缴非法所得至衡东县公安局(该款项由公司2018年实际控制人变更前的苏州吴中投资控股有限公司7位原股东承担),被告人杨锋自愿退缴非法所得12.3万元至衡东县公安局。
股盾网团队认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司法解释规定,如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重大性违法违规,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通过法律程序争取挽回部分投资损失,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索赔。
检察院认为:被告单位江苏吴中进出口有限公司、被告人杨锋协助林锡钦以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单位江苏吴中进出口有限公司、被告人杨锋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杨锋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应当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单位江苏吴中进出口有限公司、被告人杨锋自愿退缴非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二、判决或裁决情况截至本公告日,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判决及后续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在诉讼审结之前,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目前公司日常业务经营正常开展,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上述案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硫酸阿米卡星注射液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法律责任近日,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吴中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江苏吴中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制药厂(以下简称“苏州制药厂”)收到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药监局”)核准签发的关于“硫酸阿米卡星注射液”(以下简称“该药品”或“本品”)的《药品补充申请批准通知书》(通知书编号:2025B00878),该药品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以下简称“仿制药一致性评价”)。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一、药品基本情况药品名称:硫酸阿米卡星注射液剂型:注射剂规格:2ml:0.2g(20万单位)(按C22H43N5O13计)药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32021408注册分类:化学药品
上市许可持有人:江苏吴中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制药厂药品生产企业:江苏吴中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制药厂受理号:CYHB2450170通知书编号:2025B00878审批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关于仿制药质量和评价。
二、药品的其他相关情况硫酸阿米卡星为氨基糖苷类抗生素,适用于铜绿假单胞菌及其他假单胞菌、大肠埃希菌、变形杆菌属、克雷伯菌属、肠杆菌属、沙雷菌属、不动杆菌属等敏感革兰阴性杆菌与葡萄球菌属(甲氧西林敏感株)所致严重感染,如菌血症或败血症、细菌性心内膜炎、下呼吸道感染、骨关节感染、胆道感染、腹腔感染、复杂性尿路感染、皮肤软组织感染等。
由于本品对多数氨基糖苷类钝化酶稳定,故尤其适用于治疗革兰阴性杆菌对卡那霉素、庆大霉素或妥布霉素耐药菌株所致的严重感染本品不用于治疗初发的单纯尿路感染,除非细菌对于其它低毒性的抗生素不敏感时才使用该类药物。
硫酸阿米卡星最早由bristol万有研究所研发,1977年在日本上市,后由日医工株式会社获得本品上市许可授权,商品名为“Nichiiko”原研在日本除了有注射液上市外,同时还有冻干粉针剂上市经查询,硫酸阿米卡星注射液2024年国内样本医院销售额约为3255.94万元(PDB数据库)。
硫酸阿米卡星注射液被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甲类品种截至2025年2月,公司硫酸阿米卡星注射液项目共计已投入研发费用约为479.38万元人民币三、风险提示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对于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品种,在医保支付方面予以适当支持,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并在临床中优先选用。
同品种药品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在药品集中采购等方面不再选用未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公司硫酸阿米卡星注射液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有利于提升该药品的市场竞争力,对该药品的市场销售产生积极影响,同时也为公司后续产品开展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工作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由于医药产品具有高科技、高风险、高附加值等特点,药品销售容易受国家政策、市场环境等因素影响,具有较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特此公告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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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盾网证券诉讼团队提示:如因上市公司重大虚假陈述误导,造成损失的,建议投资者通过法律途径争取挽回部分投资损失。法院审理中,因审判执法人员对法律问题存在不同理解,索赔结果以法院最终生效裁判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