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16日盘后,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ST东方,证券代码:600811)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5﹞ 24 号,以下简称“《告知书》”)。从公司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到收到《告知书》,仅仅间隔16天时间。如此雷霆手段,实属罕见。
5,498,090.36 元、6,542,641,212.14元、824,804,.07 元,占各期对外披露营业收入(更正前,下同)的 25.20%、32.05%、50.44%、13.56%,分别虚增营业成本 3,875,480,343.50 元、4,844,256,749.59 元、 6,530,267,411.95 元、823,740,728.14 元,占各期对外披露营业成本的 23.74%、29.57%、 45.43%、11.45%。
东方集团上述行为违反《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同时,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还将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9.5.2 条第一款第(六) 项规定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连续 3 年存在虚假记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将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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