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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2025】22
(图源网络 侵删)
基本案情
某网购平台入驻商家为了促销,在直播间称对买家所购珠宝三个月后以一至四倍的购买价格回收。何某抱着投资的想法,先后在直播间下单21笔珠宝翡翠数十件,总金额达10万元。何某签收商品后,对商品进行了检测,发现均为仿制品,实际价格远没有10万元。在与商家协商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家退货、返还价款并承担损失三倍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上述法律规定将惩罚性赔偿金的适用范围限定在“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范围内,且将维权行为限定在合理生活消费领域。
本案中,结合购买商品的数量、产品的属性等客观情形,原告何某购买商品的主观目的是为投资,而非“为生活消费需要”,何某损失不能适用消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不能要求商家承担三倍赔偿。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退货并返还价款的请求,驳回了原告的三倍赔偿请求。一审判决后,何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法官提醒
本案是法院依法对消费者非“为生活需要”的购买行为依法不予适用消法保护的典型案例。在现实生活中,与生产者、销售者相比,消费者相对处于信息不对称、经济力量微小的弱势地位,对消费目的的限定及惩罚性赔偿规定,都是法律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加强性保护,不应被扩大适用。审判实践中,消费者的购买目的较为主观,人民法院可结合购买行为的客观表现综合判断,如购买数量、次数、用途、产品性质、多次购买商品之间的相关性、购买者对新产品的认知程度等。
供稿:刘 晓
原标题:《【法官说法】消费者的投资行为,不支持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