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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7日,浙江证监局发布公告,对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告显示,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公司收入确认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上述事项导致公司定期财务报告披露不准确;

二是公司控股股东贝因美集团有限公司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控股股东2021年和2022年分别占用公司资金3,091.66万元和1,693.55万元,上述资金在当年内归还公司;

  三是公司对广西全安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财务资助事项未及时审议并披露。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号)第三条、《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第一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五条规定。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谢宏、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金志强、时任财务总监陈滨、时任董事会秘书李志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五十八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三项违规事项承担主要责任。

时任总经理包秀飞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五十八条规定,对上述第一项违规事项承担主要责任。

时任副董事长张洲峰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第二项违规事项承担主要责任。

基于上述违规行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号)第五十二条规定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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