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证监会通过交易所网站发布公告称:有个别上市公司收到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该等个别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反法律法规,根据《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调查。股盾网正在办理因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致使投资者损失的股票索赔案,具体监管机构立案调查的细节事项,有待于交易所进一步公开信息,但是股盾网团队认为,依据新《证券法》及司法解释,如上市公司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责任由原来的“过错原则”改为“过错推定原则”,除非能够充分举证证明自身无过错,否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规定彰显国内证券诉讼领域惩戒机制更加完善。
吧出品 文|林宜采 编|深海东方财富Choice数据显示,4月16日,东方通融资余额5.96亿元融券方面,融券卖出0股,融券偿还3600股,融券余量8.3万股,融券余额79.6万元融资融券余额合计5.97亿元。
值得关注的是,4月14日,东方通发布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显示,东方通于2025年4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142025025号),因公司涉嫌定期报告等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对此,四川,可以报名参加索赔。
股盾网团队认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司法解释规定,如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重大性违法违规,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通过法律程序争取挽回部分投资损失,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索赔。
报名请关注公号“”(:66)参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自有资金先行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
公司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原则,全部支出均应从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划转但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公司存在需要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形,原因如下:(一)公司募投项目的支出包括人员工资、奖金等人工费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员工薪酬的支付应通过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办理,不能通过募集资金专户代发,若以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募投项目涉及的人员薪酬,不符合银行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公司募投项目的支出包括员工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税金等,根据国家税务局、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税金征收机关的要求,公司每月住房公积金、社保费用的汇缴及各项税费的缴纳等均通过银行托收的方式进行,上述相关人员的有关费用若通过募集资金账户进行托收支付,在操作上存在困难。
(三)公司募投项目的支出包括交通费、办公费、差旅费等零星开支,较为繁琐且细碎,若所有费用直接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出,操作性较差,便利性较低,影响公司运营效率综上,为提高运营管理效率,公司计划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自有资金先行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定期进行等额置换,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
东方通称,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募投项目实施需要,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是基于业务实际情况的操作需要,有利于提高业务处理效率,优化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
该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天眼查显示,东方通知识产权方面有商标信息117条,专利信息169条。
股盾网证券诉讼团队提示:如因上市公司重大虚假陈述误导,造成损失的,建议投资者通过法律途径争取挽回部分投资损失。法院审理中,因审判执法人员对法律问题存在不同理解,索赔结果以法院最终生效裁判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