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上午,在惠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上,发布了“被告人董某、张某、兰某、李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雅某公司诉某家具公司、李某侵害商标权案”“库某公司与陈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等10宗典型案例,涵盖了驰名商标、计算机软件、数码产品、食品安全等领域,反映了过去一年惠州法院在保护科技创新、打击侵权行为方面的成果。
“过去一年,惠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落实刑事、民事保护并行,以民事解纷为主。”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冯积赋介绍,10宗典型案例中,刑事案件3宗、民事案件7宗,反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手段丰富,既有通过刑事惩罚方式打击犯罪的雷霆手段,又有通过支持民事正当维权对经济权益保护方法。
惠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也充分体现了司法公正与温度的统一。“例如在案例一中,法院对被告人辩解提出的相关经营成本费用予以扣除意见进行准确分析判断认定事实,依法予以惩罚,表明法院严厉打击涉知识产权犯罪的力度和决心。”冯积赋说,同时在案例二中,法院严格区分犯罪作用、地位,对犯罪金额不大、从犯和有悔罪情节的被告人,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体现了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法功能和罪刑罚相适用的裁判理念。
典型案例中,传统知识产权纠纷与新类型网络侵权纠纷兼有。一方面,法院一如既往地对生活常见商品的质量保障和食品安全提供保护,例如:案例四中对家具和枕头等常用品中的知名商标保护、案例六中对假冒食品类商标行为通过判决赔偿进行否定性评价,又如案例三、案例八为代表的网络侵权打击具体案例,反映了法院对日益发展的互联网经济带来的新业态侵权行为及时出手、依法打击。
典型案例也反映出惠州法院打击侵权、保护合法的力度进一步加大。值得注意的是,在案例四中,法院对侵权人除了判决承担常规的侵权赔偿责任,还依法支持被侵权人起诉主张,判决侵权人赔偿惩罚性赔偿。“所谓惩罚性赔偿,是指损害赔偿中,超过被侵权人或者合同的守约一方遭受的实际损失范围的额外赔偿,即在赔偿了实际损失之后,再加罚一定数额或者一定倍数的赔偿金。”冯积赋介绍,惩罚性赔偿须由被侵权人主张,法院裁定。“惩罚性赔偿让侵权人的侵权成本进步加大,也向潜在的侵权人表明法院对侵权行为零容忍态度和全力打击决心。”冯积赋说。
相关:2024年惠州法院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
被告人董某、张某、兰某、李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案例二:
被告人朱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为他人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提供运输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案例三:
被告人王某侵犯著作权罪
——严厉打击网络游戏“私服”,维护正版游戏权利方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
雅某公司诉某家具公司、李某侵害商标权案
——对恶意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予以惩罚性赔偿。
案例五:
美某公司诉某便利店、李某侵害商标权纠纷
——判断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应考虑商标标志主要构成要素及其整体近似程度,以是否容易混淆为标准。
案例六:
某酒厂与某烟酒购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
——专营烟酒销售的经营者,应对所销售的酒类产品是否为正品尽到较高的注意义务。
案例七:
奥某公司诉某实业公司、某企业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结合侵权行为情节和性质对制造源头和销售终端主体采取不同判罚数额,着重打击侵权源头。
案例八:
库某公司与陈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案例九:
资某公司诉郑某、周某、白某等不正当竞争纠纷
——故意移走或损毁商品上的编码、批号、二维码等关键信息的刮码销售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例十:
合肥江某公司与惠州江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
——不正当竞争纠纷的相关举证责任分配规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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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记者 卢慧
通讯员 罗帅 陈育敏
【作者】 卢慧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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