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弥补公司亏损及退出机制是保证公司正常经营,维护股东权益的关键,应当在在公司章程中进行明确约定,并在工商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备案。
公司一般的存续时间为3到5年,公司存在人格混同以及公司出现亏损无法弥补的情况,成为公司主要纠纷,甚至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鉴于公司法对股东弥补公司亏损及股东退出机制,仅有原则性的规定,导致发生亏损,以及股东之间发生矛盾,相互掣肘,影响甚至侵害公司正常经营。基于以上原因,应当在设立公司时,在公司章程中对公司亏损弥补以及股东退出机制进行明确约定。
1、对公司亏损弥补进行约定。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仅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实际情况是,即便是股东按照公司章程及出资比例完成出资,公司经营中一旦出现亏损,往往需要弥补亏损维系公司经营。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对股东弥补公司亏损进行约定,例如,约定公司出现亏损时,任意股东均有权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亏损进行审计,各股东负有无条件配合的义务,各股东应当依据出资比例及审计报告确定的亏损额度,在3个月内弥补亏损。
这里需要强调一点的是,同样鉴于公司股东“一股独大,小股东不参与经营”的实际情况,一旦出现亏损,让小股东弥补亏损,对小股东显失公平,为了避免此情况,可以约定:任一股东均有权对公司会计账簿进行查阅,未经股东确认的公司重大事项(金额在XX之上)发生的亏损,股东不负有弥补该亏损的义务。
2、对公司股东退出机制进行约定
公司股东“退不出、退出难、难退出”也是公司常见纠纷,究其原因,同样是公司法、公司章程对股东仅有原则性规定,没有明确具体、可操作的退出机制。鉴于此,应当对股东退出机制进行明确约定,包括:(1)、股东一般性退出机制,也就是公司法规定的股东退出情形;(2)、股东强制退出机制,这又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公司强制股东退出机制,例如,股东利用优势地位,进行同业竞争,恶意侵害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未能按时完成出资或者弥补公司损失等;二是股东强制退出机制,包括大股东利用优势地位,独断经营、恶意不分红、造成公司亏损、利用公司财产为自己或他人提供担保等情形,一旦出现上述请求,股东可以强制退出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