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证监会通过交易所网站发布公告称:有个别上市公司收到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该等个别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反法律法规,根据《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调查。正在办理因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致使投资者损失的案,具体监管机构立案调查的细节事项,有待于交易所进一步公开信息,但是团队认为,依据新《证券法》及司法解释,如上市公司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责任由原来的“过错原则”改为“过错推定原则”,除非能够充分举证证明自身无过错,否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规定彰显国内证券诉讼领域惩戒机制更加完善。

每经评论员 吴泽鹏在任职嘉应制药(SZ002,股价6.99元,市值35.47亿元)独立董事不足4个月的时间里,李善伟因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收到深交所监管函,并被广东证监局采取责令购回违规减持股份的行政监管措施。

这起事件不仅暴露了上市公司“关键少数”在履职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也再度凸显对董监高等群体加强监管的重要性根据监管函,今年8月,李善伟被提名并当选为嘉应制药独董当时公司公告以及经其本人签署的履历表均显示,李善伟未持有公司股票。

然而事实却是,他持有嘉应制药3.66万股股票,并且在财务报告披露前的敏感期内,卖出了其中的9100股交易时点恰逢公司董事会审议半年报,而当时公司已确认上半年业绩大幅下滑,收入同比减少30%,净利润下降近69%。

尽管减持股票数量不多,但李善伟的一系列行为不仅直接违背了相关法规,更是对市场规则的漠视虽然公司公告称,李善伟违规减持系因“不熟悉相关规则”所致,但如此辩解显然难以服众作为一名上市公司独董,基本法规理应熟稔于心,而非轻易以“不熟悉”搪塞责任。

团队认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司法解释规定,如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重大性违法违规,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通过法律程序争取挽回部分投资损失,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索赔。

近年来,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实控人、董监高等“关键少数”的违法违规行为持续保持高压态势,明确释放“严监管、零容忍”的信号据统计,今年以来,A股市场已有超过千名董监高因信披违规、内幕交易、短线交易等行为受到处罚,监管成效显著。

然而,像李善伟这样的违规案例依然时有发生,这表明部分“关键少数”仍抱有侥幸心理,未能真正意识到规则的严肃性从法律层面来看,证券法对违规减持已有明确规定对于类似案件,除了责令回购外,还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等。

然而,当违规减持导致亏损时,无法没收“违法所得”,这一问题成为执法过程中的难点笔者建议,针对减持频率高、减持股份规模大的违规行为,即使减持亏损,也应对责任人处以罚款,同时要求上市公司加强对董监高买卖公司股票的审查,并严格执行相关披露制度,以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关键少数”因其身份特殊,拥有比普通投资者更高的信息敏感性及职权便利性,因此其违规行为对市场公正性造成的危害更为严重这种隐秘性和便利性,使得单靠行业自律或个人自觉不足以根除违规问题为此,有必要进一步明确董监高的法律责任,并显著提高违法成本。

在处罚力度上,既要让违法违规者“痛得深”,也要让他们“记得真”惩戒力度不足,难以形成震慑;而违法成本过低,更会助长侥幸心理通过加大对“关键少数”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可以有效维护资本市场的规则秩序,进一步增强投资者信心。

这不仅有助于减少市场上的不公平竞争行为,也能为市场的长期发展提供稳定的环境每日经济新闻

证券诉讼团队提示:如因上市公司重大虚假陈述误导,造成损失的,建议投资者通过法律途径争取挽回部分投资损失。法院审理中,因审判执法人员对法律问题存在不同理解,索赔结果以法院最终生效裁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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