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证监会通过交易所网站发布公告称:有个别上市公司收到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该等个别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反法律法规,根据《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调查。正在办理因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致使投资者损失的案,具体监管机构立案调查的细节事项,有待于交易所进一步公开信息,但是团队认为,依据新《证券法》及司法解释,如上市公司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责任由原来的“过错原则”改为“过错推定原则”,除非能够充分举证证明自身无过错,否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规定彰显国内证券诉讼领域惩戒机制更加完善。

证券代码:0益变动不会改变公司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现状。

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第一大股东中联集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集信”)的通知,中联集信原股东陈建宁先生出于个人原因将其持有的占中联集信50%比例的股权转让给中联集信原股东陈玉生先生,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1、《股权转让协议》具体内容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陈建宁;身份证号码:

鉴于甲方在中联集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法拥有50%比例的股权(以下简称“目标股权”),现甲方有意转让其在公司拥有的全部股权,并且甲方转让其股权的要求已获得公司股东会的批准乙方同意受让甲方在公司拥有50%比例的股权。

公司股东会也同意由乙方受让甲方在该公司拥有的50%比例的股权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目标股权转让的价格甲方同意将所持有的中联集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50%比例的股权以¥6,100,000元(人民币)转让给乙方。

乙方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从甲方受让目标股权第二条 转让价款支付方式为保证本协议的顺利履行,在本协议经双方签订后5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转让款金额的10%,在办完工商变更登记后60日内,乙方将剩余的转让价款支付给甲方。

第三条 甲方的声明在本协议签署之日以及本协议生效日,甲方向乙方陈述并保证如下:(1)甲方保证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其真实出资,并保证此次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是甲方合法拥有完全处分权的股权,同时保证对所转让的股权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且免遭任何第三方的追索。

(2)甲方转让其股权后,其在目标公司原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补齐认缴出资的义务,随股权转让而转由乙方享有与承担第四条 乙方的声明在本协议签署之日以及本协议生效日,乙方向甲方陈述并保证如下:。

团队认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司法解释规定,如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重大性违法违规,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通过法律程序争取挽回部分投资损失,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索赔。

(1)乙方承认目标公司章程,保证按章程规定履行义务和责任(2)乙方用于支付转让价款的资金来源合法第五条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有关部门办理完成股东变更登记后,乙方即成为中联集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按出资比例及章程规定分享公司利润与分担公司亏损。

第六条 股权转让有关费用的承担本次办理与本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有关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第七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双方必须就此签订书面变更或解除合同:(1)由于不可抗力或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则本合同解除;。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则本合同解除;(3)由于一方或双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守约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4)因情况发生变化,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第八条 违约责任双方同意,如果一方不履行或严重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致使另一方遭受任何损失,违约方须赔偿守约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因本协议书引起的或与本协议书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条 其他事项其他约定:(无)第十一条 生效及其他(1)未尽事宜,由协议各方另行补充协议,所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后生效;(3)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目标公司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股权转让后,股权结构变动陈建宁将其持有的占中联集信50%比例的股权,通过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方式转让给陈玉生,从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权益间接发生变动,股权转让完成后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二、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本次权益变动前后股权转让双方均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中联集信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中联集信直接持有上市公司805,6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16%2018年7月25日上市公司原发起人股东陈泳洪、黄利兵、黄智勇与中联集信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三位发起人股东将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81,246,096股普通股对应的16.01%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中联集信行使。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中联集信合计拥有上市公司82,051,696股的对应表决权益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6.17%,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中联集信的持股情况发生变化三、其他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2、公司目前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不会改变公司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现状3、信息披露义务

4、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1、广东嘉应

证券诉讼团队提示:如因上市公司重大虚假陈述误导,造成损失的,建议投资者通过法律途径争取挽回部分投资损失。法院审理中,因审判执法人员对法律问题存在不同理解,索赔结果以法院最终生效裁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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