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便利当事人诉讼,合理确定诉讼预期,维护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结合“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主题活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现就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诉讼管辖、审判机制、裁判标准等问题进行梳理,以问答的形式进行阐述,为证券市场投资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指引。

1.什么是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产生,如果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虚假陈述行为,导致投资者损失,投资者可基于该虚假陈述行为向信息披露义务人等责任主体主张经济损失。

2.行政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理是否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前置条件?

根据2022年1月22日施行的《虚假陈述若干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行政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如行政处罚)不再是投资者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前置条件。

3.发行人住所地在辽宁省辖区内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发行人住所地在辽宁省辖区内(大连地区除外)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一审案件,由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4.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起诉状、答辩状有没有示范文本?如何获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两状”示范文本,当事人可通过线上、线下双渠道获取“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起诉状、答辩状的示范文本。

文本(试行)-选择“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下载填写。

线下方式: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大厅、沈阳金融法庭立案服务窗口均提供了纸质版示范文本,也张贴有示范文本二维码可扫码下载使用。

5.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如何把握?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有权抗辩不履行其义务的法律制度。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揭露日或更正日起算,揭露日与更正日不一致的,以在先的为准。

6.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普通代表人诉讼如何发起?

普通代表人诉讼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第56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95条的规定提起的诉讼,分为起诉时当事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和起诉时当事人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两大类。普通代表人诉讼的启动条件共有3项,缺一不可,分别是:(1)原告人数在10人以上,且符合起诉条件和共同诉讼条件;(2)确定2至5名符合条件的拟任代表人人选;(3)有初步证据能够证明虚假陈述侵权事实。

7.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中“示范判决+平行案件集约审理”的模式是什么意思?

人民法院在处理群体性证券纠纷中,选取案件争议焦点代表性最强的案件作为“示范案件”先行审理、先行判决。通过发挥示范案件的引领作用,促进其他平行案件的当事人增强诉讼预期,快速解决平行案件。目前,沈阳中院通过此种审理方式,已经稳妥审结了辖区内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纠纷4000余件,帮助当事人大量节约诉讼成本。

8.投资者能主张投资资金的利息么?

依据法律规定,投资者损失的范围,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因此,投资者损失的范围不含投资资金利息。

9.什么是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中的“三日一价”?确定“三日一价”的意义?

“三日”分别是虚假陈述行为的实施日、揭露日(更正日)、基准日。其中,实施日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作出或发生之日;揭露日(更正日)是指虚假陈述首次被公开揭露(自行更正)并为证券市场知悉的日期;基准日,是指虚假陈述被揭露或更正后,为确定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而规定的截止日期。“一价”为基准价,即揭露日(更正日)至基准日每日收盘价的平均数。

确定“三日一价”,对于认定投资者是否符合索赔条件及赔偿标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10.如信息披露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是否按投资者投资损失进行赔偿?

在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投资者损失计算通常较为复杂,并非按投资者的投资损失金额直接进行赔偿。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在计算投资者损失时,除了需要确定“三日一价”等参数外,还涉及证券市场系统风险、非系统风险的扣除。


【诉讼指南】关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若干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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