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虚假陈述司法解释”)。此次司法解释制定实施彰显了党中央、国务院坚定发展资本市场的决心,有助于维护资本市场秩序、有效发挥资本市场枢纽功能,有助于进一步打击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此前,证券虚假陈述领域的司法规范主要包括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司法解释”)以及2007年《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审计赔偿若干规定”)。在上述两份司法解释出台后的十几年间,资本市场发生了巨大变化,基础性法律《证券法》历经几次修改变动,特别是于2005年、2019年完成的大幅修订,而相关制度机制例如注册制改革也不断深化,虚假陈述的具体方式、场景亦出现变化,司法审判实践面临新的更大的挑战,规则与时俱进势在必行。

不仅如此,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我国现阶段经济金融环境发生着深刻变化。2021年7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该意见是历史上首个中办、国办联合印发的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专门文件。意见指出,要扎实推进资本市场执法司法体系建设,在资本市场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的背景下,要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规范资本市场秩序。其中第二部分第七条明确指出要修改因虚假陈述引发民事赔偿有关司法解释,取消民事赔偿诉讼前置程序。有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开展了此次司法解释的制定工作,对司法活动中的许多问题作出制度性回应。

考察“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一是针对司法实践中的一系列突出问题作出回应,例如取消虚假陈述民事诉讼前置程序、增加关于诱空型虚假陈述的专门应对、强化追首恶的裁判取向、厘清内部责任明确各主体责任边界等;二是对2003年司法解释的相关条文进行了大幅度调整,文字表述更加精准,条款内容更加具体;三是结合其他相关法律制度安排做出了配套性、衔接性规定。新司法解释的实施,有助于裁判尺度的统一,促进“同案同判”。

一、针对此前一系列司法实践问题的回应

第一,取消了虚假陈述民事诉讼前置程序。“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二条删去了2003年司法解释第六条“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的相关表述,并在该条第二款中增设“人民法院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的相关表述,对取消前置程序予以明确。

第二,增加了诱空型虚假陈述的条款表述。2003年司法解释仅规定了诱多型虚假陈述类型,致使投资者面对诱空型虚假陈述时,在因果关系认定等方面举证难、胜诉难。新司法解释第十一条在原有表述基础上增列诱空型虚假陈述情形,同时第二十八条对诱空型虚假陈述的股票损失计算加以具体规定。

第三,强化了追首恶的裁判取向。虚假陈述违法行为中上市公司是信息披露义务人,但上市公司往往只是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作恶”的工具,因此追责时应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员,防止中小投资者受到“二次伤害”。此前康美药业案中广州中院判决康美药业赔偿投资者损失24.59亿元并判决相关主体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体现了新《证券法》实施后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的要求,也被认为是“追首恶”监管理念的具体落实。对此,“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二十条针对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责任做出了规定。

第四,厘清了内部责任,明晰了各主体责任边界。对于虚假陈述案件中证券服务机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2003年司法解释、“审计赔偿若干规定”以及新《证券法》中均有规定,然而法条之间存在着矛盾。对此,“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明确了连带责任人内部责任分担与追偿的方式及请求权基础,并回应了实践中证券服务机构的常见免责做法,即证券服务机构与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事先签订合同,约定需补偿其因虚假陈述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如有),有助于压实中介机构主体责任。

二、大幅度调整完善了此前规则条文内容

第一,细化了关于实施日、揭露日、更正日的条文表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七条至第九条逐条针对2003年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之实施日、揭露日、更正日进行细化,在内容上一定程度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的相关表述。

第二,细化了董监高、承销保荐等机构的免责抗辩事由,并专条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的免责抗辩事由。“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十五条对2003年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之董监高免责抗辩事由即“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进行了细化明确。第十七条对2003年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之承销保荐等机构免责抗辩事由进行了细化明确。”第十九条专条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的免责抗辩事由,一定程度上吸收了《审计赔偿若干规定》相关表述。

第三,增设了独立董事的相关规定。自去年底康美药业案中多名独立董事被判承担程度不一的连带责任后的一周内,有数十家上市公司发布了独董辞职公告。“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十六条对于独立董事抗辩事由的明确,有助于为公司独立董事依法依规尽职提供行动指引。

三、结合相关制度安排做出配套性、衔接性规定

第一,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是《证券法》2019年修订中的亮点。“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对此也增设了相应条款(第三十三条),规定了集体诉讼中缺席投资者的时效利益,提供制度性配套。

第二,组建上海、北京等地金融法院是我国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举措成果之一。“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在第三条管辖条款中增设了“由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相关表述,予以制度性呼应。

第三,增加了相关配套性规定。例如第六条将预测性信息与虚假陈述进行了区分,并补充了预测性信息安全港的相关条款;第二十一条对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的责任、第三十条对多账户交易的处理,进行了新增规定。

第四,增设了相关衔接性规定。第三十五条明确了几个司法解释的适用关系,将“审计赔偿若干规定”中的差异性规定进行了统一。这是最高院在民商事领域司法解释立、改、废工作成果的具体体现,有助于促进统一裁判尺度,加强审判管理,提升审判质效。

综上所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的出台不仅具有时代意义,更有着重要的实践价值。它集中回应了此前司法实践中面临的一系列问题,努力弥补了漏洞缺环,调整完善了原有条文表述,增加了与其他相关法律制度安排的配套性、衔接性规定。资本市场的有序发展,离不开法律制度规范。该司法解释所提出的创新做法和追责规则,有助于平衡各方合理诉求,降低交易成本,同时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为资本市场的持续发展发挥保障支撑作用。

作者: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郭雳

编辑:段茜茜


郭雳 | 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审理获得新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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