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个案例,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选定为示范案件,非常值得拿出来和小伙伴们做个分享。
者公开发行不超过8000万股,并在精选层挂牌;后于同年9月撤回了申请文件。
在蓝山科技公告的《公开发行说明书》中,包括了2017年至2019年三年的财务数据。后经证监会查明,该公司通过虚增银行存款、虚构销售业务、虚构研发支出、虚列运费支出等方式,在《公开发行说明书》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由于在本例中,华龙证券连同赵宏志、李纪元两位保荐代表人,也一并收到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均被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往后来到了2024年6月,北京金融法院对某投资机构诉蓝山科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进行一审判决,法院认为,2名项目签字保代与华龙证券应在投资者损失的4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华龙证券和2名项目签字保代表示不服,并提出上诉。
看到有媒体报道,华龙证券和2名项目签字保代认为一审判决对其责任认定畸高,因为发行文件中财务造假指的是蓝山科技2017年到2019年年报虚假记载行为,华龙证券没有参与年报编制工作,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考虑到是由会计师事务所给上述年报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华龙证券对于涉案财务事项仅负有一般注意义务。
特别是2位保荐代表人认为,本案是保荐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一案,判决保荐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过于苛刻,且不利于行业健康发展;而且2人作为华龙证券的普通员工,赔付能力有限,在已被证监会处以50万元罚款的情况下再判决其承担巨额赔偿责任,将直接导致二人生活无以为继。
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华龙证券在尽职调查中应当对重大事项谨慎核实,而不是完全依赖于其他专业人士的意见;对于经过审计的财务报告,有义务进行分析性复核;对明显缺乏合理因素的事项,应要求公司管理层做出说明等,以确保文件中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情形。
最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即酌定他们在投资者受到损失的40%范围内,与蓝山科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也意味着,参照本案例判决,未来如果有其他投资者因精选层挂牌项目虚假记载而出现交易损失,他们可以按照该判决书里面的责任认定和判决结果进行索赔,届时相关签字保代要面临赔付责任。
至于在本案中,华龙证券连同2位保荐代表人,可能赔出去多少钱呢?力场君特意查看了一下蓝山科技案发前后的股价
经过几个月的停牌,不仅没能0亿总市值。
当然这肯定不等于说华龙证券连同2位保荐代表人,需要赔偿20亿的40%,毕竟其中还有大股东和很多不符合索赔条件的其他股东;落到现实层面,需要赔多少,仍有待观察。
力场君觉得本案真正的意义,就是前文提了一句的,本案是保荐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一案。既然是第一案,就会有第二案、第三案、第十案。如果参照本案,在沪深京三大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如果被查明IPO财务造假,相关保荐券商和保荐代表人,会不会也是40%?果真如此,那个金额必定就不是个小数目了。
可资借鉴的是,2023年12月紫晶存储(688086.SH)财务造假上市案发,包括中信建投证券在内的4家中介机构共计交纳约12.75亿元承诺金,用作为投资者损失赔偿金额的现行准备金。当时这宗案件,并未牵涉到紫晶存储IPO的两位保荐代表人,因此本次的蓝山科技案,算是更进了一步。
力场君必须要说,这对于A股市场,绝对是好事,只有严刑峻法、长牙带刺,才能管出一个规范的、能够保护中小股民的股市;只有司法保障、高额处罚,才能让受损投资者的损失获赔,能否得到一个可落地、可实施的投资环境。这不正是大胆资本、耐心资本所必须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