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私募基金产品托管纠纷持续增多。如何厘清托管人在资金划拨审核及监督投资运作中的职责边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日前,上海金融法院二审判决一起私募基金投资者以托管人某证券公司未尽职责导致投资者损失为由提起的赔偿责任纠纷案,认定托管人对私募基金投向的资产权属未履行合理审核义务,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应当承担其本金损失的10%赔偿责任。
这也为私募基金托管人“托而不管”现象敲响警钟。
私募基金投资者向券商索赔170万
2017年9月,投资人樊某与基金管理人某资管公司、基金托管人某证券公司签订《票据分级私募基金合同》。
樊某支付投资款170万元后,于2018年收到回款共计约17万元。自2018年底起,基金延期兑付。2022年11月,基金管理人某资管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孙某因犯集资诈骗罪被法院判处刑罚。
刑事案件查明,2016年2月至2018年1月,某资管公司先后成立30余支票据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某证券公司为托管人。上述系列基金募集的90亿余元,被用于购买孙某实际控制的某贸易公司不实际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收益权,涉及票据5,000张。大部分的募集资金未被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而被用于资金池运作,借新还旧,最终造成几百余名投资人经济损失共计20亿余元。
樊某认为,管理人某资管公司涉及刑事犯罪,案涉基金已无法按约兑付。托管人存在对划款指令审核不严、交易风险揭示不足、关联交易监督失责等方面违法违约行为,致使基金资产被管理人挪用。樊某请求判令托管人某证券公司赔偿投资损失170万元及相应资金占用损失。
某证券公司认为,托管人系根据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划款,对划款指令对应的资金投向只负形式审查义务,无需实质审查,其已审核划款指令的要素完备性及相关投资协议,樊某的投资损失系管理人实施犯罪行为造成。
法院:托管人承担10%赔偿责任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私募基金投资者以托管人某证券公司未尽职责导致投资者损失为由提起的赔偿责任纠纷。某证券公司作为托管人,就资金托管等受托事务对投资者负有信义义务。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托管人在向基金交易对手划款之前应当审核划款指令以及投资协议,托管人可以要求管理人提供交易凭证、合同等来确保指令的有效性。即托管人应当就划款指令是否为管理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审查,也应当对资金是否投向投资协议所载的投资标的或范围进行适当审核,以确保合规、安全。
法院认为,在划款指令审核方面,某证券公司尽到了审核义务。但在资金投向审核方面,某证券公司未谨慎勤勉地履行专业范围内的一般审核义务,存在过错。一般情况下,某证券公司审查的划款指令、投资协议及企业网上银行票据查询截图等文件,能够初步指向投资内容,但是本案情况极为特殊。
管理人某资管公司自2016年2月起至2018年1月,在不到2年的时间内成立了30余支、总金额高达90亿余元的私募基金,投资标的均为某贸易公司享有的5,000余张票据收益权,托管人亦均为某证券公司。对于如此单一、频繁、高额投向的投资行为,某证券公司作为托管人应当抱有更为谨慎勤勉的态度,更加关注投资的真实性。从专业的角度而言,某证券公司审核票据权利人的票据权属也并非难事。但在本案中,能够证明票据权属的始终只有企业网上银行票据查询截图,且该截图并未显示票据权利转让方系汇票的被背书人或者权利人。某证券公司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应当知道截图所显示的票据权属信息存在不完整性,且在案涉票据金额巨大,交易主体单一的情况下,其仍对外观真实性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长期不加注意,也不过问,简单执行相应划款指令,存在过错。
法院认为,管理人等犯罪主体的诈骗行为,系樊某投资损失的直接原因。托管人某证券公司未谨慎勤勉地履行审查义务亦对樊某投资损失产生影响。最终,法院酌定某证券公司对樊某本金损失的10%承担赔偿责任。
为“托而不管”敲响警钟
在我国私募基金治理框架下,一套有效完整的基金运作体系,应当包括投资人出资、管理人负责基金投资运作和管理、托管人负责基金财产保管和监督投资运作三个部分。但目前,私募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职责并未得到足够重视。托管人以核查手段有限为由,仅仅简单形式审查划款指令和投资文件,“托而不管”的现象时有发生。犯罪分子可能通过托管人的疏漏诈骗投资者,个别情况下将有可能导致大量投资者遭受巨额资金损失。
本案中,托管人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对上述案件中如此单一、高额、密集投资交易的客观真实性并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未采取进一步的核实手段,长期依赖实为犯罪分子伪造的单一证据,而简单执行管理人作出的划款指令,属于典型的“托而不管”。
“我们希望通过判决厘清托管人在资金划拨审核及监督投资运作中的职责边界,警示私募基金托管行业进一步重视审视自身的职能定位,在专业领域更谨慎勤勉地依法依约履行托管职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基金托管业良性健康发展。”该案承办法官、上海金融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审判团队负责人李鹏表示。
记者 | 胡蝶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