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ST岭南发布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下简称“原告”)因借款合同纠纷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分别为嘉祥岭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尹洪卫、古钰瑭,第三人嘉祥县园林环卫事务中心。

公司近日收到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4)粤19民初2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限被告嘉祥岭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15亿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4年12月19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分别为426.7万元、154.98万元、12.94万元;后续的罚息以1.15亿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20日起按年利率9.87%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后续的复利以426.7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20日起按年利率9.87%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限

(三)原告就被告嘉祥岭南对第三人嘉祥县园林环卫事务中心所享有的“嘉祥县曾子广场及洪山河景观绿化工程PPP项目”2021年8月2日至2031年8月1日的工程应收账款【初始登记证明编号为12577582001505524,变更登记证明编号为12577582004366148236】享有质权并在第一、二判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尹洪卫、古钰塘对被告嘉祥岭南在第一、二判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可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向被告嘉祥岭南追偿。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4.09万元,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已预交,由被告嘉祥岭南、尹洪卫、古钰塘负担。被告嘉祥岭南、尹洪卫、古钰塘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受理费64.09万元。

ST岭南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为民事一审判决,判决尚未生效,后续案件的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进展,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案件实际进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值得关注的是,4月29日,ST岭南发布关于公司自查发现原实控人占用并已归还部分公司资金的提示性公告。

经自查,公司原实际控制人、现任公司联席董事长兼总裁尹洪卫存在期间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尹洪卫剩余未归还占用公司资金余额为1.42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13.37%。

值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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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眼查显示,ST岭南参与招投标项目1702次;知识产权方面有商标信息6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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